关于做好广东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广东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
粤招办普〔2020〕17号 各地级以上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7号)精神,深化普通高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招生改革,确保我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春季高考“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工作的责任意识 “3+证书考试”是我省春季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中高等职业教育的有效衔接,推动我省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做好“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工作,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的公平公正,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各普通高校要成立以学校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录取工作小组,统筹谋划,明确任务、分工和职责,严格管理,确保“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工作平稳、有序、顺利实施。 2020年广东省春季高考“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本通知以及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职毕业生“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招办普〔2019〕48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内地西藏新疆中职班应届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管理,认真做好春季高考“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工作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招生院校要完善工作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过程透明、程序公正、权力制约、信息公开的招生录取工作机制。 (一)录取批次安排和录取最低分数线划定 1.录取批次。“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分本科批次、专科批次进行。本科批次录取结束后,专科批次开始投档录取。 2.录取最低分数线。广东省2020年“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最低分数线划定情况详见《关于公布广东省2020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招生录取最低分数线的通知》(粤招〔2020〕1号)。 (二)录取投档原则和比例 1.“3+证书考试”本科批次录取。在本科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填报志愿,将符合报考院校及专业条件的资格考生一次性投档至院校,由招生院校根据资格考生合成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资格考生确定及考生总分合成方式详见粤招办普〔2019〕48号文以及有关院校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2.“3+证书考试”专科批次。“3+证书考试”专科批次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按照《关于印发<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招〔2010〕3号)的规定,依据高职(专科)院校各类别招生执行计划,分别按1:1比例根据考生投档排位从高到低投档,由高职(专科)院校择优录取。 录取投档时,根据考生投档排位情况依次检索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进行投档,排位相同、志愿相同的,一并投档。考生档案一旦投出,不再检索考生后续院校志愿。 (三)征集志愿录取 录取结束后,如“3+证书考试”专科批次录取有院校未完成招生计划,则组织符合条件且未被录取的考生填报征集志愿,进行征集志愿录取。征集志愿录取以1:1比例投档,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征集志愿录取后高职(专科)院校仍未能完成的招生计划,将调整到相关院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使用。在征集志愿时,未被录取考生可根据相关院校专业征集志愿填报条件及分数线,填报征集院校志愿。 (四)录取时间安排 录取时间为5月21-28日。具体按《广东省2020年“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工作日程表》(见附件)执行。 (五)录取操作办法 录取期间,各招生院校要注意校内录取现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协调,保持与省招生办公室的密切联系与沟通,按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环节工作,保证考生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1.各院校招生录取要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科学合理的录取办法,根据本校春季高考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原则和招生专业对考生具有的技能证书等要求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进行择优录取。招生院校审阅考生档案以及提交拟录取、拟退档考生档案的过程与夏季高考录取相同。各招生院校要切实做好考生录取工作,对投档考生的退档,要慎重处理。考生对退档提出质疑的,相关院校必须做出解答,并负责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2.对肢体残疾、生活能自理、不影响专业学习、志愿填报合理且符合专业录取要求的考生,招生院校应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录取。 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目前尚有部分考生未进行普通高考体检。对于暂无体检数据的考生,招生院校应先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和分数排位情况,按照招生院校春季高考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择优录取。待该部分考生取得体检结果后,招生院校认为考生体检结果确实不符合录取专业体检要求的,可在征求考生意见后将考生转录至本校其他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并报省招办备案。确实无法转专业处理的考生,可做录后退处理。录后退的考生,省招办将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情况,协调后续符合条件的院校志愿录取。 4.参加春季高考“3+证书考试”招生被本科层次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春季高考“高职自主招生”录取及夏季高考招生录取;被高职(专科)院校录取的考生,不能参加2020年春季高考“高职自主招生”录取以及夏季高考高职(专科)院校的招生录取。 5.录取新生名册的打印和备案管理,《新生录取通知书》的印制、签发及寄送,已录取考生的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领取, 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取消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考生及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的注销工作均按夏季高考录取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高度重视,确保春季高考招生录取工作平稳顺利 (一)重视疫情防控,确保工作人员安全健康。各招生院校要高度重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春季高考招生录取工作。要成立本校招生领导小组,加强对春季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到“组织到位、指导到位、监督到位、疫情防控到位”,按照各地疫情防控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本校组织各院系集中录取时,须做好录取场场地和设备消毒工作,保证工作人员间隔符合防疫要求,应尽量减少线下聚集,切实维护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招生录取管理水平。各招生院校要加强招生工作队伍建设,选派政策水平高、作风正派、工作能力强、无直系亲属参加今年高考的干部、教师在本校录取现场参加录取工作。录取期间,各招生院校须指定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同省招生办公室联络,协助做好录取工作。 (三)严格计划管理,确保完成招生任务。严格执行学校年度招生计划,严禁招生院校擅自超规模、违规承诺录取学生。录取期间,生源好的院校可在年度招生总计划内,申请适当增加“3+证书考试”招生计划。院校增加计划须在正式投档前向省教育厅规划处和省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在网上录取系统上办理手续。招生院校若需根据生源情况进行专业间计划调整,计划调整不得影响已投档考生利益。因生源计划调整造成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向考生和社会解释。 (四)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招生录取管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院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遵守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全面维护招生工作的良好秩序和公平公正。招生院校纪检监察部门要重点监督学校职能部门在招生录取工作过程中执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以及学校春季高考招生章程录取规则情况,学校拟录取、拟退档考生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及规定要求,以及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的情况。要严格实行招生考试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违纪人员,坚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考生信息安全和网上录取系统正常运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招生院校要加强对考生信息数据的管理。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泄露考生信息(包括考生姓名、联系方式、考试成绩等),严禁兜售、贩卖考生信息,要坚决查处擅自对外公布考生信息行为,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0〕6号文)的要求,加强招生录取信息安全和规范化管理。 为确保各招生院校录取工作的安全顺利实施,各院校要认真做好录取工作所需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的准备工作,加强对设备运行的检测和调试,确保计算机设备正常运行和网络安全畅通。录取期间,各招生院校要组织专门力量确保校园网的安全,要建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值班制度,及时堵塞管理和技术漏洞,不断完善人防、技防相结合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确保招生网站、录取管理系统以及录取数据的绝对安全。 (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各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精神,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做到“10公开”,确保录取工作“阳光作业”。录取期间,省招生办公室将在考试院官微官网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各批次科类首次投档情况及投档线,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和信息平台向考生提供录取情况查询。各招生院校要完善措施,通过学校招生信息平台及时向考生公开招生章程、录取规则、专业录取结果等信息,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咨询、申诉的渠道,积极配合省招生办公室依法依规处理信访问题,不断提高全社会对高校招生工作的满意度,使阳光工程真正成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民心工程”。 四、其他事宜 被录取的新生户籍迁移按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职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录取新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广公(治)字〔2015〕9号)执行。需办理户口迁移的考生,凭录取院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公室迅速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招生办公室、中等职业学校,请各中等职业学校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公布,并告知所有考生。 附件:广东省2020年春季高考“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工作日程表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