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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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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20-22305555,0763-3918555

官方网址:https://www.lnc.edu.cn/ https://zs.ln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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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时间: 2017-06-0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804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749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州校区: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492号,邮政编码:510663;清远校区:清远市清城区学贤路省职教大学城内 邮政编码:5115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第三批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份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第三批专科批次及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外省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文件要求而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须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之间,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考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时,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档案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

  第二十三条 报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

  第二十六条 有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学费标准:财务会计类(会计)(中外合作办学)、经济贸易类(国际商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生每年21000元;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环境艺术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每生每年15500至21000元;其它专业每生每年14500至15800元。住宿标准:八人间、六人间、四人间,住宿费1300至1900元/学年(以省物价部门批文为准)。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方式,按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计收,学生在学制规定时间完成学业所交纳的总学费,按照不高于物价部门现行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原则实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同时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生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学校奖学金分一般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奖学金奖励标准按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执行,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生。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每年学院部分学生将得到国家提供的标准为8000元、5000元、3000元奖助学金,申请要求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国家助学贷款:入学当年的9月份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确认为经济困难的,可申请该贷款,学生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给学生处,学生处将申请资料报送给银行,银行审核通过后获得贷款,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为每年8000元。

  学院奖学金:学院每年设立专项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其中特等奖学金5000元,一等奖学金3000元,二等奖学金1000元,三等奖学金500元。

  高中阶段获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政府机关评审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三好学生或国家组织的科技、体育等竞赛三等奖以上(包括三等奖)获得者,入学后一次性给予1000-5000元的奖学金。注:学生申请新生奖学金1.同一个学生有多个奖项申请只取最高奖项予以参评;2.学生申请的同类奖项的相同获奖级别不重复参评。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22305555 0763-3918555

  传真:020-82373351

  学校网址:http://www.lnc.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lnc.edu.cn/dp/sec/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招生监督与申诉办公室

  联系人:卜佳锐 吴志坚

  电话:020-22305738 传真:020-28219229

  电子邮箱:lndw801@163.com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7年1月16日由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第三批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