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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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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2-06-0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073 收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江西省教育厅批准,由教育部正式下达我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办学性质及主管部门

  第四条我院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国有公办普通高等专科院校,学院代码(部标):13424。

  第五条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三章2012年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

  

专 业 层次 学制(年) 学费 (元/年) 专 业 层次 学制(年) 学费 (元/年)
护理 大专 3 5000 财务信息管理 大专 3 5000
助产 大专 3 5000 计算机应用技术 大专 3 5000
药学 大专 3 5000 计算机网络技术 大专 3 5000
医学检验技术 大专 3 5000 计算机信息管理 大专 3 5000
医疗美容技术 大专 3 5000 美术教育 大专 3 6000
数控技术 大专 3 5000 音乐教育 大专 3 6000
电脑艺术设计 大专 3 6000
模具设计与制造 大专 3 5000 体育教育 大专 3 5000
新能源应用技术(锂电方向) 大专 3 5000 学前教育(中英文幼儿教育) 大专 3 5000
旅游管理 大专 3 5000 初等教育 大专 3 5000
物流管理 大专 3 5000 会计(注册会计师方向) 大专 3 5000
酒店管理 大专 3 5000 英语教育 大专 3 5000
金融与证券 大专 3 5000 商务英语 大专 3 5000

  第四章录取条件

  第六条我院录取新生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教育部颁布的《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

  二、参加全国文化统考或我院自主招生且成绩达到我院当年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艺术类考生需取得本省专业合格证;

  三、身体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七条总原则: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院招生计划,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八条按考生填报我校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其它志愿上线考生,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第九条所有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考生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第十条各专业均文理兼招。

  第十一条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填专业录取额满,但总招生计划未满时,我院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申请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尽可能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直到总招生计划录取满额为止。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学生进校后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转换专业。

  第十四条我院实施奖学金制度:学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设立国家奖学金,获奖者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三个等级:4000元/年、3000元/年、2000元/年。学院还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奖学金获得者每生每学期1000元。第十五条我院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学院还设立了“爱心基金”、“贝因美”奖学金,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困难补助。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一定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毕业生待遇及“专升本”

  第十六条毕业生颁发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号、网上注册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毕业生采取学生自主择业或我院推荐就业,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并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十七条完成三年学业,且品学兼优的学生,我院将推荐“专升本”考试,合格者升入江西省内普通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三年级学习,毕业时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中山西路399号邮编:336000

  招生工作处办公电话:0795—320323632033363203077

  传真:0795—3203019

  学院网址:http://www。ycvc。jx。cn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最新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江西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