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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高等专科学校2012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2-06-0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387 收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江西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为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国标代码为10895,公办全日制专科院校。

  第三条学校2012年面向全国27个省市招收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纪委书记及纪检监察办公室、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招生工作。

  第五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办公室,隶属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2012年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总数为3670人。各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书。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七条按教育部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招生录取工作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九条专业录取原则:同一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依据“志愿优先,分数排队”的原则,先安排专业第一志愿,对不能满足的再安排专业第二志愿,直到调剂为止,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条文理类:根据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排队录取。

  体育类:根据生源省(区、市)的投档规则排队录取。

  艺术类:认可各省艺术联考成绩,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上线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一条学校对各省(区、市)的优惠加分政策在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学生入学后以英语为第一外语组织教学。

  第十三条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份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份的招生政策。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学校严格按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各专业收费标准请查询“萍乡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网”。

  第六章奖励、奖学、助学贷款措施

  第十六条1)为做大做强我校升本专业,学校特对艺术系的“环境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艺术设计”和材料与化学工程系“材料工程技术、光伏材料加工与应用技术”四个专业设立新生到校奖,凡报考该四个专业且按时到校的新生均给予500元的奖励。

  2)对优秀学生的奖励政策:①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③学校奖学金:1000-1500元/年/人;

  3)对贫困学生的扶助措施:①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人;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人;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人。②学校助学金:500元/年/人。③学校设立爱心助学基金、勤工俭学岗位等;学生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的基本材料到当地市教育局申请,可取得最高限额为6000元/年的助学贷款。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工作相关信息及时在“萍乡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网”上公布,录取结果提供网上查询服务,接受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