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院校对比

郑州警察学院

收藏
曾用名: 铁道警察学院

普通本科丨政法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371-60666067

官方网址:http://www.rpc.edu.cn http://www.rpc.edu.cn/zsjy/index.htm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郑州警察学院(原铁道警察学院) 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23-06-1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823 收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公安工作和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改革部署要求,保证郑州警察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郑州警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郑州警察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督察等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郑州警察学院,英文名称:Zhengzhou Police University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地点:

(一)农业路校区: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31号;

(二)龙湖校区: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郑州警察学院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条 郑州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郑州警察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是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郑州警察学院招生专业包括:

(一)公安学类:治安学、治安学(城轨安全与执法方向)、侦查学、公安管理学、警务指挥与战术、铁路警务;

(二)公安技术类: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

第十三条 郑州警察学院严格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改革要求,坚持按需招生,以用定招。根据公安部铁路公安局以及部分省级公安机关政治部商请有关政策主管部门审批核定的由学院进行培养的公安专业人才需求,综合考虑学院办学条件、服务面向、历年生源状况等因素,统筹编制分入警就业面向(面向铁路公安机关、地方公安机关入警就业)、分、省(区、市)、分专业、分男女公安专业招生计划。

由于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和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要求,郑州警察学院公安专业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十四条 郑州警察学院招生计划经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报公安部政治部审核,并经教育部有关部门汇总分送后,由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报考资格条件和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试要求

第十五条 报考郑州警察学院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四)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五)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六)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191日至2007831日期间出生),未婚;

(七)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八)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标准。

第十六条 报考郑州警察学院公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生源地省级公安机关政治部组织开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考生的生源地为其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

(一)政治考察

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关于做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面试

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三)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2、体重指数(单位:千克/²):男生在17.327.3之间,女性在17.125.7之间;

3、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4、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5、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四)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2、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3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35秒,女性≤436秒;

4、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分钟,女性≥25/分钟。

以上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郑州警察学院公安专业录取安排在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在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

报考郑州警察学院本科公安专业的考生,投档分数须达到生源省(区、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须达到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八条 郑州警察学院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关于本科招生的调档要求,确定调档比例。在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在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

第十九条 郑州警察学院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对于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均合格的进档考生,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录取并确定录取专业。确定录取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院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郑州警察学院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经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通过公开征集志愿录取。征集志愿录取规则及确定专业方法与前款规定一致。参加征集志愿的考生应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报考资格条件,并且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结论均合格。

第二十条 郑州警察学院在进行录取及确定录取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则同分排序规则为:

(一)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文史类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外语成绩;理工类依次比较考生的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外语成绩。

(二)在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省(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选考3科成绩之和、选考3科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3科中单科次高成绩。

(三)在实施3+1+2”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和数学2科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2科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次高成绩。

第二十一条 郑州警察学院在调档时,认可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加分分值不得超过20分。若同一考生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学院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郑州警察学院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和有特殊录取要求省(区、市)的录取规则为:

一)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考生须满足本年度学院相关专业对选考科目的要求,执行相关省(区、市)本年度招生有关规定;

二)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 郑州警察学院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郑州警察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

第七章 入学复查

第二十五条 郑州警察学院在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入警就业面向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六条 郑州警察学院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院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郑州警察学院公安专业学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且符合人民警察基本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其中,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原则上报考地方公安机关职位;面向铁路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限报考铁路公安机关职位。

招警统一考试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等均合格的公安专业毕业生,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地方公安机关;面向铁路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相应铁路公安机关。具体规则由相关省(区、市)公安厅(局)、公安部铁路公安局会同有关政策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0456号)有关规定,郑州警察学院2023年学费收费标准为:治安学、治安学(城轨安全与执法方向)、侦查学、公安管理学、警务指挥与战术、铁路警务等6个专业及专业方向4400/年,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等2个专业5000/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400/年。

第二十九条 郑州警察学院建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渠道,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 郑州警察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严禁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肃查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行为。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电话:(037160666041

第三十一条 郑州警察学院本科招生工作有关联系方式:

招生办公室电话:(037160666067

招生办公室电子信箱:tdjgzb@163.com

学院网址:http://www.rpc.edu.cn/

第三十二条 郑州警察学院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郑州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