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制定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国家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和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章程。
第二条 高校全称和主管部门
高校全称: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层次、办学类型、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和证书种类
学校层次:专科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公办院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在教育部学信网电子注册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校址和办学地点
校址和办学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石门路368号
第五条 招生依据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由相关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北京市和相关省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依法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规定、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领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实施机构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就业工作。
第八条 监督机构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1.招生计划制定原则:依据办学规模,按照学校发展战略和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2.计划分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及时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是根据有关省份的生源、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学校自身办学条件制定。
3.公布途径:学校招生计划通过相关招生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等多种方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预留计划:学校无预留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落实“阳光招生”政策,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招生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
1.调档比例
学校根据各省、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按照有关招生省、市的相关文件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录取时学校将根据报考的生源状况在相应省市适量调整专业间招生计划。
2.专业分配原则
按顺序志愿录取时实行志愿优先原则,即按照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们学校的考生,无相关科目成绩或者加试要求,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额的情况下,按缺额计划录取其他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按平行志愿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投档时根据高分录取投档。即所有考生排一个队列,高分者优先投档,按照计划直到录取最后一个考生。如果一次录取未满额,剩余计划参加征集录取。
3.加分政策
对考生加分的处理按有关省、市招办的规定执行。学校认可相关省、市的加分投档的政策和规则,考生政策性加分投档时计入总分,安排专业时,以考生的总分为基准,兼顾报考专业顺序。
4.高考改革省份相关要求
对于北京考生报考我校需满足我校规定的相关招生专业要求的两科考试科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对于其他实行“选考科目”和招生改革试点省份,选考科目均不限。
5.特殊类型招生的录取规则
有关海军“定向培养军士”招生的省份,关于录取批次等问题按照相关招生省份的招生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语种要求:外语语种不限(定向培养军士只招生英语考生),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2.单科成绩要求:无
3.体检要求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新生入校后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学费:6000元/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11800元/学年);住宿费:900元/学年。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政策
资助政策:对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政策协助贷款,满足学生的学习要求安排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发放困难补助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要求
按照国家规定招生录取的新生均为计划内招生,持学校寄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新生报到注册日期前向学校请假,未经学校同意或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要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复查,如发现不合格或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予以退回。
第十六条 联系电话、网址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1801231;61801232
学校官方微信号:bgy1956
第十七条 其它需要说明或解释的内容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部门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