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卫生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院的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深入实施高校“阳光招生”工程,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江西卫生职业学院,国际代码为13965;办学性质: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隶属江西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学校办学层次为:三年制高职。
第三条 学院设有:临床医学(含拟招医学美容、医学影像诊断复合人才班各30人)、口腔医学、护理、助产、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医学美容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医学影像技术、老年保健与管理等十二个专业。
第四条 校址: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汇仁大道689号。
第五条 江西卫生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jxhlxy.good-edu.cn)是学院招生信息公开网站。学院通过招生信息网发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等信息,提供录取结果查询等服务。
第六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之要求者,颁发“江西卫生职业学院”毕业证。
第七条 学院严格按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学费标准:5000元/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录取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 学院设立招生就业处,负责实施招生录取具体环节工作。
第十条 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招生监察工作。
第十一条 江西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江西卫生职业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历年报到情况等因素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江西卫生职业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依据本人志愿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和考生所在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当年度《招生工作通知》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外语语种:英语。
第十七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老年保健与管理、护理、助产、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专业不招色盲考生。
第十八条 学院在录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提供的考生档案,按照不超过招生计划120%的比例阅档。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在计划允许情况下按志愿先后、分数高低依次录取。
第十九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院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安排:专业安排按考生志愿先后、分数高低排序。尽量安排在考生所报志愿专业学习。若所报专业已满,又不服从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录取成绩:依据各省、市(区)确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市(区)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四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通过学院的招生信息网公布,并用特快专递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盖有江西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和江西卫生职业学院院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假期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院按国家政策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学院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多种帮助渠道。
第二十九条 学院招生部门通讯地址: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汇仁大道689号江西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邮编:330052。
联系电话:0791-85772168(传真)、85772158、85151888
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jxhlxy.good-edu.cn
招就处官方微信公众号:江西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招就处邮箱:jxhlxy@sina.cn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由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及招生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