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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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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学院2008年招生工作章程

时间: 2008-05-1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602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为了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校依法招生,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基本情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外国语学院

  二、学校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培养层次:硕士、本科

  四、学校代码:10068

  五、办学地点:

  马场道校区: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117号;

  滨海校区:天津市大港区北环路60号。

  六、学校概况:天津外国语学院是全国八所独立设置的高等外语院校之一,始建于1964年。学校现有2个校区,总占地面积一千余亩。历经40余年的发展,学校已成为一所以外国语言文学专业为特色,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院校。目前,学校拥有外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有英语、日语、法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朝鲜语、外国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外国哲学、世界经济、中国古代文学 12 个硕士点, 26个本科专业。全日制在校学生9000余人。

  第四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外国语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外国语学院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委员会,并成立2008年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协调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依照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及考生志愿为主要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不足,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语言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语文、数学;非语言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数学、语文)。

  第九条 录取时,依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按分数优先的原则由高到低安排专业,如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参照江苏省招生办法,录取及安排专业时按照等级级差法排序,即将进档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折算成等级级差分,在考生投档分的基础上加上等级级差分后由高到低录取。选测科目等级折算标准:A+=3分,A=2分,B+=1分,B=0分。

  第十一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安排专业时以实考分为准。

  第十二条 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国家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组织的外语口试,口试不合格者,外语类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外语类专业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同时招收英语、日语语种考生,德语专业同时招收英语、德语语种考生。非外语类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2008年本科学费为:3200-4000元/生/年,如调整学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批准的新标准收取学费。另外,学校按天津市政府颁布的大学生在校住宿收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向住校生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

  第十七条 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经济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会计学、法学、行政管理、国际政治、新闻学、汉语言文学专业办学地点在滨海校区;英语、日语、法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葡萄牙语、朝鲜语、阿拉伯语、斯瓦希里语、对外汉语、教育技术学专业办学地点在马场道校区。

  第十八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本年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学校网址:http://www.tjfsu.edu.cn

  招生办公室E-mail:tyzhaoban@tjfsu.edu.cn

  咨询电话:022-23247377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在招生咨询中,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