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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学院2006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06-05-1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564 收藏

天津外国语学院2006年招生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为了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校依法招生,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最重要的依据。
第三条 学校的校名为天津外国语学院。学校设有两个校区,马场道校区地址为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117号;滨海校区地址为天津市大港区北环路60号。
第四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等。
第六条 学生毕业由天津外国语学院颁发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委员会,并成立2006年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协调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依照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及考生志愿为主要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不足,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和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语文、数学)。
第十一条 录取时,依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按分数优先的原则由高到低安排专业,如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安排专业时以实考分为准。
第十三条 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国家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组织的外语口试,口试不合格者,外语类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均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还招收日语语种考生。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2006年本科学费为:每名学生每学年3200-4000元,如天津市调整2006年学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学费。另外,学校按天津市政府颁布的大学生在校住宿收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向住校生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
第十八条 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法学、经济学、对外汉语、新闻学、汉语言文学、行政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专业办学地点在滨海校区;英语、日语、朝鲜语、阿拉伯语、德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葡萄牙语、教育技术学专业办学地点在马场道校区。
第十九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本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 学校网址:http://www.tjfsu.edu.cn
招生办公室E-mail:tyzhaoban@tjfsu.edu.cn
咨询电话:022-23247377 022-23286923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