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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21-07-0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262 收藏

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工作

2021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报名工作,按照我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琼教考〔2020〕95号)执行。

二、考试实施

2021年我省高考按照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琼教考〔2021〕62号)执行。

三、评卷工作

我省高考评卷工作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海南省考试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高考各学科答卷的评阅实行网上评卷,按照《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网上评卷管理实施细则》(琼教考〔2021〕74号)执行。评卷点设在海南师范大学,海南师范大学负责提供评卷场地和评卷所需设备,并负责评卷工作的管理。省考试局负责评卷教师的选聘、考生答题卡的信息采集、评卷数据的管理以及评卷技术指导。省考试局和海南师范大学要成立专门的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分工负责评卷各项工作。要严格按照网上评卷的有关规定,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评卷工作任务。

各有关高校、各级教育研究培训机构和普通中学要积极选派骨干教师参加评卷工作。各学校要按每天6课时给参加评卷工作的教师计算工作量,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之一;各级教育研究培训机构要按16学时、2学分为评卷教师计算继续教育学分;省考试局对在评卷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优秀评卷员给予通报表彰。

四、成绩公布

高考成绩以单科标准分和综合标准分的形式公布。

体育类、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以考生实际获得分数公布。

高考成绩公布后,考生可凭报考卡登录省考试局网站查询本人的成绩。

五、面试工作

填报军队、公安、司法、消防以及乡村小学教师定向公培生(含地方优师专项计划)等需要进行面试的高校志愿,且投档成绩达到报考院校专业组面试分数线的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参加面试。省考试局在有志愿的考生中,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和各高校招生对考生的年龄、性别等要求,按不超过相应院校专业组招生计划总数的5倍(具体比例以招生院校要求为准)确定参加面试或军检的考生名单,各面试或军检单位根据考生名单组织开展面试或军检工作。面试或军检工作结束以后,各单位须在7月7日向省考试局提供所有参加面试或军检合格和不合格考生名单。

公安、司法、消防类院校的面试和体能测试工作由各招生高校分别商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省考试局提供面试场地,并对面试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面试点设在海南政法职业学院,面试时间为2021年7月2日。参加公安类院校面试合格的考生,于7月3日在省警校参加体能测试考核。

军队院校的军检工作由省军区负责,时间为2021年7月3日至4日,省军区通过省考试局网站向考生公布军检工作的地点、日程安排、工作程序和结果等信息。面试体检现场将设立由省军区招生办、省考试局和医疗机构各1名负责人员组成的监督复议组,受理考生现场提出的复议申请,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省军区所在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诉。省军区纪检部门将对军检及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乡村小学教师定向公培生(含地方优师专项计划)的面试由海南师范大学组织,时间为2021年7月2日,地点在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六、综合素质

本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考生电子档案,供高校在录取时参考。本省普通高中毕业的应往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表,应装入考生本人的纸质档案袋,供高校在新生入学时复查。

七、招生计划

省考试局依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和各有关招生学校报给我省的分院校专业组计划及说明进行核对、汇总、编辑,并通过《填报志愿指南》专辑向考生公布。

八、招生章程

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高校各招生院校专业组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要与各高校向我省提出并已向社会公布的选考科目保持一致。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后,报省教育厅核定。

九、填报志愿

(一)志愿的设置

1.院校专业组是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的基本单位。

2.考生以院校专业组为单位填报志愿,考生填报志愿须本人选考科目满足拟报院校专业组科目要求方可填报。对于没有提出选考科目要求的院校专业组,考生在报考时无选考科目限制。

3.各批次设置院校专业组的志愿数量:

(1)本科提前部分的普通类设6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本科提前部分的艺术类(统招)、体育类、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各设1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本科提前部分的艺术校考设3个院校专业组志愿、特殊类型设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内设6个专业志愿和服从专业调剂志愿。

(2)本科普通部分的普通类设3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少数民族班和预科班设6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内设6个专业志愿和服从专业调剂志愿。

(3)高职(专科)部分,须面试的高职(专科)提前批设3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提前普通类设6个院校专业组志愿,艺术类、体育类各设1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内设6个专业志愿和服从专业调剂志愿;高职(专科)批各设1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内设6个专业志愿和服从专业调剂志愿。

(4)各批次按志愿录取结束后,省考试局组织还有招生计划的院校专业组进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数量与各批次设置院校专业组的志愿数量相同。

(二)各批次填报志愿及征集志愿的时间见附件,如有变动,以省考试局网站公布时间为准。

(三)填报志愿的要求

1.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应详细了解我省平行志愿、梯度志愿的投档规则、程序和办法,了解填报志愿须知、要求、注意事项,掌握填报志愿的操作方法,认真查阅《填报志愿指南》刊登的院校招生计划或通过志愿填报辅助系统筛查拟报考院校专业组和专业,在填报志愿系统中准确选择报考的院校专业组和专业,并认真核对,确保所点击的志愿与本人的意愿一致。考生需登录有关高校的网站了解拟选择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录取规则,严肃审慎地报考学校和专业。

2.考生要按本人报名时选报的报考科类填报在该科类招生的院校专业组。其中:

普通类的考生只能填报在普通类招生的院校专业组和专业,且选考科目必须满足拟报考院校专业组科目要求方可填报。

有资格报考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考生,既可以填报在本科普通类招生的院校专业组和专业,也可以填报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志愿,但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志愿必须在相应的界面填报。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预科志愿的投档安排在本科普通类投档之后进行,考生如已按普通类的志愿投档,其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志愿将不再检索投档。

在本科提前部分或专科提前批中,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如果分别填报了在艺术类、体育类院校专业组志愿,则不能再填报在本科提前部分的普通类或专科提前批普通类招生院校专业组志愿;如两个科类考生填报了在本科提前部分的普通类或专科提前批普通类招生院校专业组志愿,则不能再填报在艺术类、体育类招生的院校专业组志愿。艺术类、体育类的考生如在本科提前普通类或专科提前批未被录取,则可以填报在其它批次普通类招生的院校专业组和专业。

3.志愿的填报和确认均由考生本人上网操作完成。考生在网上填报志愿时要按“填报志愿须知”要求操作,因本人操作不当造成志愿信息错误或因本人泄露个人密码造成志愿信息被他人更改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4.在填报志愿时,考生须表明所填报的院校专业组未按本人所选报的专业志愿录取时是否愿意服从该校录取到该院校专业组的其它专业,服从者按填报志愿系统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操作。

5.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志愿的填报,只有取得以上特殊类型入选资格并经教育部“阳光高考”网站及海南省考试局网站公示的考生才能填报。

6.报考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以及2021年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招生的考生,须是经审查合格且在省考试局网站公示的才能填报相关招生院校的志愿。

7.下列院校和专业对考生的年龄、婚否有特殊要求,考生要填报这些学校和专业,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1)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年龄为16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9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l日期间出生),未婚;

(2)报考中国消防救援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侦察学、治安学、边防管理、刑事科学技术等在提前批录取的专业的考生,年龄不能超过22周岁(1999年9月1日以后出生),未婚;

(3)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至2021年8月31日),普通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均可报考,未婚。

8.限制只能报考原本科B批(即民办本科或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学校的考生,不能填报本科各批次录取的其它本科学校;仅符合报考本省高职专科学校的考生,不能报考在本科各批次录取的学校和外省高职专科学校的志愿。

9.考生要根据自己的体检结论,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关于就读院校及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查看院校招生章程相关的限报规定,选报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就读的院校专业组。

十、投档工作

(一)投档录取模式

1.本科提前普通类、须面试的专科提前批、本科艺术校考实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模式。

2.本科提前部分的艺术类、体育类、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本科普通批、少数民族班和预科班、高职(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艺术类、高职(专科)体育类、高职(专科)批等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

(二)投档比例及生源分布统计

1.投档比例

(1)实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批次按不超过院校专业组招生计划数120%的比例投档(已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比例投档),投档数量按四舍五入取整。

(2)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批次在进行模拟投档后,按最终确定的院校专业组计划数的100%比例正式投档。

(3)特殊类型批次不限投档比例,按符合投档条件考生所填报的志愿投档。

(4)征集志愿按学校剩余招生计划数的1:1比例投档。

2.生源分布统计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本科学校,省考试局在正式投档前,将进行一次或多次向学校提供生源分布信息(含招生计划数、投档人数、投档最高分、投档最低分以及投档考生的成绩、志愿等信息),各有关学校在我省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是否调整正式投档比例和是否增加招生计划的意见,如果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反馈意见,则按学校原下达给我省的招生计划数和我省规定的投档比例给学校正式投档。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以及本科提前批中实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学校和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高职专科学校,省考试局在投档前不向学校提供生源分布信息,将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我省规定的投档比例给各学校投档。

(三)投档成绩

考生的高考总分包括高考综合分和照顾加分之和。其中高考综合分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考生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3个科目成绩组成。

1.普通类的投档成绩:考生的高考总分作为投档成绩。

2.艺术(非“校考”)类的投档成绩:在考生高考总分、艺术专业成绩均达到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分别以各专业类别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作为投档成绩。

3.体育类的投档成绩:在考生高考总分、体育专业成绩均达到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以考生高考总分作为投档成绩。

(四)平行志愿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1.普通类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1)对达到当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按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2)根据排序,从高分到低分逐一对每个考生填报的院校专业组志愿按顺序进行检索,当考生的投档成绩符合其中一个院校专业组的投档条件(所报考的院校专业组尚未投档满额)时,即将档案投到该院校专业组。投档后排列在后面的其它专业志愿就不再进行检索和投档。

(3)每批进行一轮平行志愿投档后,对于没有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省考试局在其网站公布这些院校的院校专业组名称、专业名称和专业招生计划数,组织当批没有被投档和已投档但被学校退档的线上考生填报征集志愿。

(4)省考试局在填报了征集志愿的考生中,按平行志愿的投档办法给没有完成计划的院校补充投档。

本科普通批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后,根据录取情况,组织第二轮征集志愿;其它每批平行志愿和征集志愿的投档一般只进行一轮,一轮投档后再根据各院校完成计划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征集志愿。

2.体育类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1)本科体育类、专科体育类的投档分别安排在本科提前普通类投档之前、高职专科批普通类投档之前进行。

(2)对投档成绩和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当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3)根据排序,从高分到低分首先逐一对每个考生填报的在体育类招生的院校专业组志愿按顺序进行检索,当考生的投档成绩符合其中一个院校专业组的投档条件时,即投档到该院校专业组。投档后排列在后面的其它体育类院校专业组志愿不再进行检索和投档。

(4)将体育类未被投出档案的考生,与普通类考生一起排序后,再对考生填报在其它批次招生的院校专业组志愿按顺序进行检索和投档。

(5)每批进行一轮的平行志愿投档后,没有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专业组通过征集志愿补充投档,投档办法与以上相同。

3.艺术类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1)本科艺术类(统招)、专科艺术类的投档分别安排在本科提前普通类投档之前、专科提前批(普通类)之前进行。

(2)对文化成绩和投档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的考生,按投档成绩(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3)根据排序,首先逐一对每个考生填报的在艺术类招生的院校专业组志愿按顺序进行检索,当考生的艺术专业考试成绩符合其中一个院校专业组的投档条件时,即投档到该院校专业组。投档后排列在后面的其它志愿不再继续进行检索和投档。

(4)按艺术类未被投出档案的考生,与普通类考生一起排序后,再对考生填报在其它批次普通类招生的院校专业组志愿按顺序进行检索和投档。

(5)每批进行一轮的平行志愿投档后,没有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专业组通过征集志愿补充投档,投档办法与以上相同。

以上各科类、各批次招生的院校专业组,对于征集志愿投档录取后尚未完成计划且还有生源的院校专业组,省考试局将在投档成绩达到当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当次征集志愿有填报缺档院校专业志愿且尚未被录取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补投档,如仍无法完成招生计划,省考试局将与学校协商,通过适当降分的办法给生源不足的院校,补充投放报有缺档院校专业组志愿的考生档案。

4.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生源范围、投档程序及办法:

(1)生源范围

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本人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经考生本人申请,省民族宗教委员会审核确认,取得少数民族考生照顾加分资格,并经海南省考试局网站公示的考生,才能填报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院校。

(2)投档程序及办法

①在本科普通批平行志愿投档后,对投档成绩达到招生学校本科普通批院校专业组的投档分数线下(少数民族预科班80分、民族班40分)以内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按平行志愿的投档办法及考生的投档成绩、所报考的少数民族预科或民族班志愿顺序进行检索和投档。

②当招生学校生源不足时,在达到各有关高校本科普通批投档分数线下规定降分范围内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中,进行征集志愿和补充投档。

(五)在平行志愿的投档模式下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排序规则

1.当投档成绩相同时,按高考综合分重新进行排序;

2.当高考综合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之和重新进行排序;

3.当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之和相同时,按语文、数学的顺序依照单科成绩重新进行排序;

4.当语文、数学成绩均相同时,按考生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第一高分科目、第二高分科目、第三高分科目的顺序依照单科成绩重新进行排序;

5.艺术类非“校考”考生如果专业成绩相同,按投档成绩重新进行排序;如投档成绩仍相同时,按普通类的排序规则重新进行排序。

(六)特殊类型考生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特殊类型批次不限投档比例,按符合投档条件考生所填报的志愿投档。其中:

强基计划、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省考试局根据招生院校按考生综合成绩确定的拟录取名单,在学校调入招生计划后办理录取手续。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中国科技大学少年班等特殊类型招生,在本科普通批的生源分布统计期间,我省将投档成绩达到招生学校本科普通批分数线(或分数要求)且报有特殊类型志愿的考生档案投给招生学校,由学校根据入选资格考生投档成绩、各试点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及入选专业、省考试局划定的部分特殊类型招生最低控制线及相关高校的模拟投档最低分进行确定录取。

(七)体育“单招”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体育类单独招生(即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单独考试招生)学校的录取安排在学校所属批次正式投档之后,根据学校提供的拟录取名单,审核考生资格,符合条件的给学校投档,在学校调入招生计划后办理录取手续。

(八)艺术“校考”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对于不作分省计划的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本科专业和经教育部批准参照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本科艺术专业招生的,由高校自行划定文化成绩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我省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给招生高校投档,由学校根据高考成绩、“校考”成绩或我省统考成绩及公布的招生章程择优录取。

(九)梯度志愿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实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学校,省考试局根据招生学校所属批次,向招生学校投同批线上考生的档案。本批分两轮给学校投档:

第一轮:根据学校各院校专业组的招生计划数和我省规定的投档比例,按照相同志愿顺序分数优先的办法,从高分到低分投第一志愿考生的档案。

第二轮:对于经第一轮投档还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专业组,按照相同志愿顺序分数优先,不同志愿顺序志愿优先的办法,给第一轮投档数量未达到招生计划数的院校专业组,按缺一补一的办法给学校补充投考生的第二及后续志愿档案。

按规定须进行面试的学校,省考试局在学校提供的政审、面试、体检合格的考生中,根据以上程序规则投档。

对于经前两轮投档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专业组,省考试局将与招生学校协商,通过适当降分办法补充生源。

十一、录取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的领导下,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由省考试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录取原则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以考生统一高考科目的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的成绩为基本依据,参考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情况。

(二)录取批次及时间安排

今年我省的录取工作,共分3个批次进行,从7月9日开始至8月15日结束。

各批次各类学校录取时间安排见附件,具体安排以省考试局网站发布的公告为准。

(三)录取办法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省考试局负责给学校提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档案,并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各学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作出解释。

十二、加分优惠政策

(一)全国性加分项目及分值:

1.烈士子女,加2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加3分。

5.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3分。

6.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在少数民族聚居地,且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或少数民族聚居地所在的市县的高中阶段学校修满规定的年限并毕业,同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或少数民族聚居地所在的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5分。

少数民族聚居地含少数民族聚居市县和少数民族聚居乡镇。

少数民族聚居市县为:三亚市、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县、陵水县、昌江县、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

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为儋州市兰洋镇、南丰镇、雅星镇,万宁市长丰镇、礼纪镇、南桥镇、三更罗镇、北大镇,琼海市会山镇和屯昌县南坤镇。

(二)地方性加分项目及分值:

1.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本人高中阶段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学校就读并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2.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满五年(引进优秀人才和现役军人及其子女满三年),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所在市县的高中阶段学校修满规定的年限且在这些地区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汉族考生,加3分。

3.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加6分。

4.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加3分。

(三)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不能累加,取其最高分值。高考加分仅限投档时使用,在录取时是否使用,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3.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

4.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5.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6.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7.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8.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9.烈士子女和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人民警察。

3.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

对于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十三、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四、其它招生

部分高等学校的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以及其它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录取通知书发放和入学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考试局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的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的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23号)执行。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考试局报名系统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录取情况。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到档案保管单位领取纸质档案,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和纸质档案,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十六、招生考试经费

各市县招生考试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对参与命题、监考、评卷、巡考、录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及有关高校根据实际制定。

十七、招生工作要求

(一)要深入实施阳光招生。省考试局、各高校、各市县教育局和中学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严格做好报名资格、加分资格、专项计划报考资格以及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审查工作,落实省、市县、学校三级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利益相关者的监督。要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要重点加强对强基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考生信息和录取要求的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要及时回应和处理公众质疑的问题,建立健全舆论引导机制、虚假信息澄清机制和非法招生预警机制,切实把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省考试局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二)要加强招生工作监督。高校和省考试局要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招生工作。高校要建立校内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等多重监督机制,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学校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并监督招生考试工作,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加强第三方监督。健全考生申诉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建立招生问责制,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结果负责。省考试局要会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三)要做好招生宣传和服务工作。省考试局、各高校、各市县教育局和各普通中学要高度重视做好招生考试的宣传工作。一是各市县、各学校坚持正确的教育政绩观,转变简单以高考成绩评价学生的做法,严禁公布、宣传妙作“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等,严禁各市县、学校及培训机构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省考试局只能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二是省考试局、各市县教育局、各普通中学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为考生提供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咨询指导、信访查询、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中学的主渠道作用,组织力量加强对高三年级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的政策培训,增强志愿填报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进一步优化考试成绩、录取结果、网上信访等信息咨询平台建设工作,为考生提供更加便捷的信息服务。三是要适时开展预警提示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防范招生诈骗等违规行为;省考试局、高校和各市县要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安排专人接访,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职权范围,及时处理高校招生信访问题,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十八、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省教育厅、省考试局联合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收取高价填报志愿咨询费、面试辅导费等的中介机构、网站和APP开展专项治理,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虚假宣传、违规经营的机构。

省考试局、各高校和各市县教育局要加强考试招生队伍建设,牢固树立依法治考、依法治招、廉洁自律、服务考生的意识。要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严禁以不当方式争抢生源,在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校。要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考试招生工作监督,严厉查处各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等败坏党纪政风的行为。

对高校招生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