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标代码为11965)。学校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学苑路87号(邮政编码:434020)。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办学层次为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 学校概况: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200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最早的中医药普通专科学校,开办医类专业教育已有60多年历史。学校实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湖北省卫生厅(卫计委)、荆州市人民政府三方共建的管理体制。学校是“湖北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湖北省科普教育基地”“中医药保健服务国家标准研发及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学校多次荣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优秀项目办”“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全国乡村医生教育先进单位”“湖北省文明单位”“湖北省红旗团委”和“湖北省高校理论学习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文化塑校、开发活校、依法治校”的发展理念,立足湖北,面向全国,着力于创构特色、彰显优势、打造品牌、提高效益,努力提升办学层次,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服务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服务。
第五条 学校开设有药品生产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护理、助产、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美容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健康管理、中医养生保健、医疗设备应用技术、康复工程技术、老年保健与管理等19个普通专科专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学校办公室、招生就业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普通专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并设立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第七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并监督执行。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八条 普通类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湖北省中职类考生,须参加湖北省组织的技能高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顺序志愿投档的,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的,105%以内。
第十一条 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我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按照国家政策和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予以认可。
第十五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所有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依次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录取。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的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开辟“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时可持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申请办理“绿色通道”入学手续,还可按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外,学校还设有奖学金和校企合作奖学金。奖助学金比例占在校生的40%。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学生毕业按国家就业政策,实行学校推荐,学生自主择业,由湖北省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发放就业报到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凡报考我校的考生,不限外语语种,但学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二十三条 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部门联系。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16-8023541,8023542
举报电话:0716-8023545
网址:http://www.hbzyy.org
招生咨询QQ:800098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