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族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一、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全称:四川民族学院(英文名称:sichuan minzu college.教育部注册代码:11661)。
2.学校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3.学校地址:四川省康定市,邮编:626001。
4.办学性质及类型: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5.办学层次:以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教育为主,兼有少数民族预科、一类模式预科及各类成人本专科教育。
6.学历及学位证书:本、专科学生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校名称为四川民族学院。
二、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1.2017年我院面向四川、重庆、云南、贵州、海南、西藏招收本科学生,面向四川招收专科学生、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各省、各专业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招考委公布为准。
2、预留计划占学校本科总计划数的1%,用于解决各省(市、区)之间生源不平衡问题。该计划经学院招生录取领导小组研究后,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市、区)使用。
3.收费标准:按四川省物价局和四川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普通类专业3700-4100元/年,艺术类专业6000-8000元/年,体育类专业3700-4100元/年,少数民族预科4100-5500元/年;住宿费:1000-1200元/年。具体各专业收费标准以学院财务处公布为准。
4.免费师范生: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并享受生活补助,有关政策按四川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录取规则:
1.根据教育部规定,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对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2.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各省(市、区)加、降分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3.男女比例:各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4.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进校后公共外语以英语安排教学,小语种考生请慎报。
5.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6.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且无志愿分数级差。
7.普通类专业安排:学校调档后,以“专业志愿优先”方式,按考生报考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考生在投档成绩相同时,理科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文科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当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学校将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配到尚未满额的其他专业。对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8.艺术、体育类专业安排:学校调档后在进档考生中,以“专业志愿优先”方式,按专业成绩排序确定位次,若考生专业排序成绩相同,再按文化成绩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成绩确定考生位次安排录取专业。当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学校将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配到尚未满额的其他专业。对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9.报考招收藏文加试类本、专科专业的考生,须加试藏语文。文化考试成绩、藏文加试成绩均达到省控线后,按文化考试成绩排序录取。
10.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不超过120%。
11.免费师范生报考条件: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免费师范生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教〔2013〕44号)文件之规定。免费师范生入学后须参加由培养学校组织的师范生面试,面试不合格或入学一年内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不再签订或自动解除培养协议,并按规定程序调整到非师范专业继续学习,不再享受免费师范生的相关政策。
12.录取结果查询:通过各省(市、区)教育考试院(招考中心)及我院校园网查询录取结果(http://www.scun.edu.cn)。
四、执行纪律、接受监督:
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长任组长的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录取工作,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规范录取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全面实施“阳光工程”,确保录取结果公平、公正,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他事项:
招生监督电话:(0836)2856171
招生咨询电话:(0836)2859673(兼传真) 2856805
学校网址:http://www.scun.edu.cn
招生网:http://zjc.scun.edu.cn 电子信箱:zb@scun.edu.cn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将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若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章程由四川民族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