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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旅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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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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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旅游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4-05-0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873 收藏

四川旅游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贯彻“从严治校,依法治招”的有关规定,保障招生工作健康、有序、高效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四川旅游学院,英文译名:SICHUAN TOURISM UNIVERSITY, 学校国标代码:11552。

  办学类型: 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 本科、专科。

  学 制: 普通本科、职教师资班四年;普通专科、对口高职班三年。

  证书种类: 学生修读完成四川旅游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由四川旅游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校授予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办学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红岭路459号,邮政编码:610100。

  第三条 学校2013年经教育部批准由原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与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合并组建,现设有烹饪系、食品科学系、酒店管理系、旅游系、工商系、外语系、信息技术系、艺术系、乡村建设与规划系、运动与休闲学院、城市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12个教学系(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校友代表为成员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全程对招生工作进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同时,招生工作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家长等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和区域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学校招生计划,并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八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收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数量为准。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尚有部分预留计划,招生录取过程中向生源较为富余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体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参考《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烹饪和食品类专业要求考生的裸眼视力或戴上眼镜的矫正视力达到4.8以上。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对具有体育和艺术特长的考生,按有关文件规定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总分顺序,根据专业志愿安排专业。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录取未满额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体育与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成绩认定:我校认可各生源省份(直辖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

  2、填报我校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文化、专业成绩达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划定的控制分数线后:

  体育类专业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艺术本科专业按综合成绩(文化成绩+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艺术专科专业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英语类相关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学生进校后各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非英语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考虑。

  第十七条 录取与入学:

  1、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我校招生处直接向考生发放由校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2、凡在我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时间20天后,未前来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学生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3、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2007〕190号)等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校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七章 奖(助)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九条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争先创优,学校建立了各种激励机制;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已形成以助学贷款为基本渠道,以奖、助学金为激励和帮助方式,以勤工助学为重要手段,以困难补助为辅助措施等资助体系。

  1、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元/生·年。

  (3)国家助学金人均3000元/生·年。

  (4)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300-5000元/生·年(占总人数的30%)。

  (5)企业奖学金和助学金500-3000元/生·年。

  2、助学措施

  (1)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或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2)勤工助学。

  第八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二十条 咨询电话:028-84825999、84825070、84825111、13308189237

  第二十一条 学校网址:http://www.sctu.edu.cn/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可访问我校招生信息网的新生录取查询系统或通过当地招办所公布的办法进行查询。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未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反映情况和投诉。

  投诉电话:028-84825015 邮箱:jfx5123@163.com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四川旅游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