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院校对比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收藏

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830-3150305,0830-3150102

官方网址:http://www.lzy.edu.cn http://zsc.lzy.edu.cn/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4-05-1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761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国标代码及主管部门

学校全称: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主管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学校层次、办学类型、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

学校层次:高职专科;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所有课程,获得毕业要求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由学校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办学地点: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长桥路2号。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根据当年国家和省市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办学条件、专业结构、生源质量、社会需求、就业情况等科学合理编制本年度招生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方法录取新生。

第七条 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额的情况下,我校愿意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八条 对进档考生根据“志愿清”的规则分配录取专业,即志愿优先,再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配,将由学校根据考生分数和各专业具体情况调配到相应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配,则作退档处理。考生在填报时建议按照自己意愿填报两个以上专业志愿,并服从专业调配。

第九条 录取照顾政策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加分后总分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的考生与其他无加分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的考生同等对待。

第十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实行“文化素质+专业能力”的考试评价方式,文化素质和专业能力各占50%。录取方式为术科成绩与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排序成绩相同,再依次比较术科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确定考生位次,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方式为:术科成绩与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生,按术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对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投档录取时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分投档或降分录取政策。

第十三条 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对男女考生和应往届生一视同仁,对各相关学科成绩不作特殊要求。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英语类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他非英语类专业对外语语种无限制,所有专业仅提供英语教学。

第五章 收费办法及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七条 学生的国家教育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依法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通过学校招生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部门的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长桥路2号

邮政编码:646000

电话:400-178-5167、0830-3150305、3150102

网址:http://www.lzy.edu.cn

E-mail:zjc@lzy.edu.cn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