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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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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2-05-1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547 收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工作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全称为伊春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0872)。学校为全日制国家公办高等职业专科学校,坐落在祖国林都、红松故乡、中国最佳避暑胜地、世界十佳和谐城市——伊春市。学校校址设在伊春市伊春区花园路4号。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四条招生就业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有关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招生文件及规定。

  2.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章程及招生工作方案。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5.负责做好各个省份的录取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学制、毕业证书

  第五条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我校专科各专业学制均为三年。

  第七条我校颁发的毕业证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伊春职业学院。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招生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九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据在各省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

  第十条英语教育专业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报考该专业的考生同等条件按英语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

  第十一条矿物加工技术、钢铁冶炼技术、轧钢技术、森林资源保护(森林防火)四个专业招男生,其它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确定进档考生专业按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高考成绩不能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低分末段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应的规定加分进档。当确定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高的考生。

  第十六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学费标准

  第十七条我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5000—5500元/年。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咨询电话:0458-37690703769040

  学校网址:http://www.ycvc.com.cn

  招生信息网:http://221.211.108.251

  Email:hljycvc@126.com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