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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24-05-0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164 收藏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各普通高等学校:

黑龙江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精神,积极推进高考综合改革,加强规范管理,维护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确保我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平稳和有序实施。

现将《黑龙江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11日

黑龙江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我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24〕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4)户籍和学籍符合《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2023年9月1日发布并施行)文件相关规定。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不符合《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有关要求的人员;

(6)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尚在处罚期内的人员。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高考报名后至开考前,如发现考生有上述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情况,应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

3.报名办法。

报名的时间、地点、程序及信息采集办法、报名资格审查等按《关于做好黑龙江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执行。

二、考生档案

4.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考)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且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纸介质材料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5.考生纸质档案由县(市、区)招考机构负责组建,内容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高考成绩单、应届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报告单、高中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档案、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符合照顾录取条件的证书复印件或证明原件、照顾录取对象审查表。各地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档案建立与管理,并对考生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6.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各市(地)招生委员会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

7.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8.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考生不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不予发放考生准考证,不允许参加考试和录取。

我省2024年高考体检工作由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相关要求参照《关于做好2019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19〕17号)执行。体检时间由市(地)招考机构根据当地实际统一确定,体检数据于5月10日前上报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招考院)。

凡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由考生或法定监护人在体检前向报名所在地招考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相关工作要求按照《关于残疾考生参加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规定的通知》(黑招考院〔2019〕19号)执行。

9.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10.凡报考军队、公安、司法、消防和招飞高校的考生,还须参加军队、公安、司法、消防和招飞的体检面试,体检面试要求以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五、考试

11.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包括全国统一考试和选择性考试,以下简称统一高考)由省招委会负责组织,考试实施按《黑龙江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执行。

12.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教办〔2017〕3号),全国统考的试题 (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在启用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评分参考在启用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启用后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省级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在启用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在启用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13.各级招委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省招考院。省招考院接到报告后立即分别报告省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4.统一高考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招委会批准。

15.我省统一高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16.从2024年起,我省统一高考实行“3+1+2”模式,即3门全国统一考试科目和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其中全国统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任选一门)3门,不再分文理科,外语科目考试含听力和笔试两个部分;选择性考试科目由考生从物理和历史2门首选科目中任选1门,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再选科目中任选2门。报考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须按有关要求参加相应专业考试。文化课总成绩由3门全国统一考试科目成绩和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组成,满分750分。其中,全国统一考试科目每门满分150分,选择性考试科目每门满分100分。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历史科目以原始成绩计入文化课总成绩;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科目按等级转换分数计入文化课总成绩。

17.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各市(地)招考机构要制订外语口试实施办法,外语口试由各市(地)、县(市、区)招考机构组织实施。

18.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考生,在参加统一高考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除外)。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朝鲜语、蒙古语)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高校专业,在参加统一高考时,语文科目须考汉语和少数民族语文。汉语科目试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少数民族语文试题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题;朝鲜语授课的考生其他各科试题翻译成本民族语言文字,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题;蒙古语授课的考生其他各科试题不翻译成本民族语言文字,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汉语和本民族语文科目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

19.统一高考答卷的评阅由省招委会统一组织,由省内有关高校承担评卷任务。考生答卷实行计算机网上评阅,并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评卷高校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评分参考,结合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20.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和艺术类专业课考试。文化课考试参加统一高考,艺术类专业课考试须参加省级统考或校考,考试办法按《黑龙江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管理办法》执行。

21.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和体育类术科考试。文化课考试参加统一高考,体育类术科考试须参加省级统考。体育类术科考试办法按《黑龙江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22.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和体育专项考试。文化课考试试卷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命题和印制,省招考院组织考试实施。体育专项考试按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体育专项考试方法与评分标准》执行。

23.省招考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规范做好高考成绩发布工作。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公布、宣传、炒作或变相炒作高考“状元”“升学率”“上线率”等内容。

六、招生计划

24.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所属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按有关计划管理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

25.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

26.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时,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27.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应当按时报送主管部门。高校对本校编制的来源计划负责,来源计划中相关说明应简明扼要,且须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学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28.省教育厅负责审核、汇总我省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省属高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29.省招考院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经高校核对的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30.除按有关规定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省招考院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省招考院公布的招生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七、招生章程

31.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32.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高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省招考院。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各高校须于4月30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省教育厅须于5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

33.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思想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八、填报志愿

34.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的招生章程及我省招生规定后,依据《黑龙江省202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结合本人志向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考生必须本人填报志愿,不得委托他人代报,且不得放弃本人所报志愿。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各级招考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

35.我省考生在统一高考成绩公布后,采取网上填报志愿的方式,分两次填报高考志愿。

第一次:填报普通类本科提前批和艺术类本科提前批录取的高校和专业志愿。

第二次:填报普通类本科批、艺术类本科批、体育类本科批、普通类高职(专科)提前批、普通类高职(专科)批、艺术类高职(专科)批和体育类高职(专科)批录取的高校和专业志愿。

36.凡参加少年班考试的考生以及被高校保送、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高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准填报高考志愿。

37.物理类与历史类、艺术类与体育类之间不允许跨类兼报。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可以兼报普通类,但普通类考生不可兼报艺术类和体育类。

38.批次所设志愿投档结束后,高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省招考院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https://www.lzk.hl.cn/)”网站上公布并公开征集志愿。考生登录网站查询后,未被录取且成绩(含照顾政策分)达到征集志愿分数线的考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网上填报征集志愿。

39.考生填报志愿的密码是确保考生志愿信息安全的重要资料,考生应妥善保管登录密码等个人信息。因考生本人疏漏、失误或者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九、照顾录取政策

4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2.烈士子女考生,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

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3)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

(4)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

(5)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6)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

(7)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

45.户籍在自治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且学籍在自治县的高级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报考全国院校时,在其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6.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上述各项照顾政策分数不累加,同时具备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由本人确定其中一项。如果高校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分录取,照顾分数不顺延。凡符合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网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十、录取

47.统一高考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招委会授权省招考院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48.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

49.录取批次

(一)普通类。设4个大批次:本科提前批、本科批、高职(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批。

(1)普通类本科提前批(设6个录取小批次并按排列顺序依次录取)。

①招收飞行学员院校(实行梯度志愿,设1个空飞院校专业组志愿、1个海飞院校专业组志愿和1个民飞院校专业组志愿);

②综合评价录取及特殊要求院校(实行梯度志愿,设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北京电子科技学院、新疆警察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昆山杜克大学和上海纽约大学等录取的院校专业;

③军队院校(实行梯度志愿,设2个院校专业组志愿);

④提前录取普通院校(实行平行志愿,设2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公安司法消防院校、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航海类专业、国家公费师范生、国家优师专项、地方公费师范生、国家免费医学生以及教育部批准的院校专业;

⑤省内公安院校(实行平行志愿,设5个院校专业组志愿):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⑥国家专项计划(实行平行志愿,设1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

(2)普通类本科批(设2个录取小批次并按排列顺序依次录取)

①特殊类型招生(实行梯度志愿,设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的院校专业;

②普通本科批(实行平行志愿,设4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普通本科院校招生的本科专业(含普通本科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中外合作办学、八省区对等协作计划、定向招生、地方专项计划、振兴龙江计划、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等);

(3)普通类高职(专科)提前批(设2个小批次并按排列顺序依次录取)

①普通类高职(专科)提前批A段(实行平行志愿,设1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高本贯通培养、航海类、国家免费医学生和公安司法等招生类型的院校专业;

②普通类高职(专科)提前批B段(实行梯度志愿,设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需要体检、面试等要求的院校专业;

(4)普通类高职(专科)批(实行平行志愿,设4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普通高职专科院校招生的专科专业(含普通高职专科院校、振兴龙江计划等)。

(二)艺术类(设3个录取批次并按排列顺序依次录取)

(1)艺术类本科提前批(实行梯度志愿,设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经批准的艺术类本科校考专业和不分省招生的专业;

(2)艺术类本科批(实行平行志愿,设3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使用我省艺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进行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3)艺术类高职(专科)批(实行平行志愿,设2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

(三)体育类(设2个录取批次并按排列顺序依次录取)

(1)体育类本科批(实行平行志愿,设3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

(2)体育类高职(专科)批(实行平行志愿,设2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

50.省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我省下达的招生计划数和考试成绩确定各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同时,按照物理类、历史类分别划定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线,用于强基计划、高校专项等特殊类型招生。

51.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批次,以院校专业组为投档单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投出的档案均视为第一志愿。

报考普通类的考生,以考生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作为排序成绩,按排序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位次。如排序成绩相同,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

报考艺术类的考生,以专业课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按一定比例折算生成的综合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作为排序成绩〔综合分计算公式: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专业综合分=(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满分×750)×40%+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60%;音乐类、舞蹈类和表(导)演类专业综合分=(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满分×750)×50%+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50%;播音与主持类专业综合分=专业课成绩×20%+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80%〕。按排序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位次,如排序成绩相同,依次按考生文化课成绩、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

报考体育类的考生,以术科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按比例折算生成的综合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作为排序成绩〔体育类专业综合分=(术科成绩÷术科满分×750)×60%+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40%〕。按排序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位次,如排序成绩相同,依次按考生文化课成绩、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

52.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档分为模拟投档和正式投档。省招考院在正式投档前,进行模拟投档,按院校专业组招生计划数的100%、105%两个比例向招生高校提供生源信息(不含考生姓名、考号和志愿顺序),供高校确定调档比例参考。高校在省招考院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模拟投档情况确定正式投档比例意见,并上传至信息交互平台。如果高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回复调整投档比例和是否增加招生计划的意见,则按高校原下达的招生计划数的1:1比例投档。

53.对普通类本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实行梯度志愿投档的高校,省招考院在其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数的110%投放考生电子档案。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再按调档比例补足缺额。

54.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本科专项计划(国家专项)按院校专业组招生计划数的100%投档。

55.对艺术类本科提前批次,省招考院将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电子档案,一次性全部投档到招生高校,由招生高校按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56.定向就业招生采取单设志愿,与非定向招生同时投档录取。根据考生志愿,在同批次院校调档分数线(不含地方专项计划、预科班、民族班、中外合作办学等特殊招生专业)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进行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对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网上公开征集志愿方式完成。

57.特殊类型招生批次投档(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等)。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和高校招生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考生全部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未经教育部、省招考院集中公示的考生,不予投档和录取。

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58.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省招考院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省招考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59.招收强基计划的高校需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组织考生报名、考试及录取相关工作。省招考院在高考录取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60.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均可报考香港、澳门有关招生高校。

(1)报考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的考生须在我省本科提前批次填报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2)报考香港13所单招高校(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大学、香港都会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仁大学、珠海学院、东华学院、香港恒生大学、香港高等教育科技学院)的考生在高校规定时间内直接在高校网站上报名和填报志愿。省招考院在6月25日左右将考生的高考成绩提供给有关高校。高校在7月7日前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高校有关要求完成录取工作,并将录取名单报至省招考院。凡被香港13所单招高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高校录取。

(3)报考澳门6所单招高校(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澳门理工大学、澳门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的考生在高校规定时间内在高校网站上报名和填报志愿。省招考院于6月30日前将考生的高考成绩、我省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提供给有关高校。高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高校有关要求进行录取并发放录取通知书。被澳门6所单招高校录取的考生同时可被内地高校录取,由考生自主选择录取高校。

61.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我省实行单独招生的高职院校须在省教育厅监督、指导下自行组织考试和录取工作,并将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上报省招考院。经省招考院审核后办理录取手续。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录取。

62.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的高校,录取分数不得低于该高校在我省同批次所有院校专业组(不含地方专项计划、预科班、民族班、定向就业、振兴龙江计划、中外合作办学等招生专业)最低投档分数线下80分。

63.在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网上公开征集志愿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可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网上公开征集志愿,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原报志愿无效。

64.高校和省招考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我省有关规定和高校招生章程确定考生的录取或退档。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进行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招考院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65.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省招考院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招考院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考院将根据所发出的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我省在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组织补录。

66.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调整计划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

67.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高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不得在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外作其他限制。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68.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招考院与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69.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招考院核准,经省招考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高校须上网打印录取考生名册(打印方式另行通知),录取考生名册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70.高校根据省招考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23号)执行。

71.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登陆“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https://www.lzk.hl.cn/)”的“高考查询”栏目或高校网站相关栏目进行核实和确认录取结果。

72.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报名所在地县(市、区)招考机构提取纸质档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在高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报送省招考院。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73.高校根据省招考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核准考生身份后,按有关规定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如考生本人与录取信息不相符,应及时上报省招考院核查处理。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质档案内容不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十一、信息公开公示

7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统考各批次控制分数线、志愿填报时间及方式、录取时间安排、各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等;公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20个贫困县的考生、原41个国家和省扶贫县农村户籍的考生、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和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录取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取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

75.省招考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市(地)、县(市、区)招考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7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招考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77.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十二、招生管理职责

78.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79.市(地)、县(市、区)招委会,要切实担负起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规范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宣传、网信、纪检监察、公安、卫生健康、工信、保密、市场监管、电力、气象、疾控、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考试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我省考试招生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80.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要建立、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应急反应机制,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81.市(地)、县(市、区)招委会负责本辖区的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卫生防疫、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认真落实考试招生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对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考生档案建立等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管。负责调查处理本辖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82.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教育考试招生的日常工作,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在当地招委会的领导下,在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下,具体承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招生日常工作。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83.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和帮助招生考试机构履行职责,做好考试招生各项工作。

84.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格执行教育部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工作纪律,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厉打击招生违规违纪行为,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地进行。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85.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省招委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少年班、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武术及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依法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对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86.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招考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招考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招考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四、附则

87.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省招委有关规定执行。

88.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89.本规定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