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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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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451-88127996,0451-88127995,0451-88127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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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2019年单独招生简章

时间: 2019-06-1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375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单独招生工作程序,维护

  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招

  生考试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学院单独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院名称: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2727)。

  第四条 办学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江北大学城学院路 660

  号。

  第五条 办学性质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第六条 学制:三年。

  第七条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

  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条 招生范围:2019 年面向黑龙江省招生。

  第九条 组织保障: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的单独招

  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策单独招生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面

  工作。

  第十条 学院概况: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是一所拥有近 60 年办

  学历史的公办全日制综合类高等职业院校,学院设有食品工程、制药

  工程、经济管理、护理、师范教育、计算机与艺术传媒六个分院,开

  设食品营养与检测、生物制药技术、会计、护理、学前教育等 44 个2

  专业。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专业与计划:

  学院 2019 年单独招生分 A、B 两类考生(A 类考生为普通应届高中

  毕业生,B 类考生为往届高中毕业生、中专、职高、技校等毕业生),

  包括 24 个专业,单独招生计划 8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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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实际计划数和专业以省教育厅实际批复为准。

  第三章 报考要求

  第十二条 报名条件:符合 2019 年高考报名条件的本省应、往

  届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具有高中学历的复转军人等。

  第四章 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面试工作在省招生考试院统一指导与监督下开展,由

  学院组织专家组,按照要求对考生进行面试,主要考察学生的职业能

  力倾向性、专业学习适应性、心理素质等方面,每人限时 5 分钟,成

  绩满分为 200 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计划分配原则:按照计划总额不突破省教育厅核定数

  量基础上,A 类考生占计划总数的 70%,B 类考生占计划总数的 30%

  分配计划总额。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依据 A 类考生和 B 类考生计划数量,按

  照 A 类考生综合成绩和 B 类考生面试成绩,以考生志愿优先的原则

  进行专业分配。

  第十六条 考生待遇:凡被学院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考考生享

  受同等待遇。根据省考试院规定,参加单独招生考试并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

  参加 2019 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

  程监控,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个人,

  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在单

  独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按教育部令第 18 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

  处理办法》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上报省招生办备案。

  第六章 学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

  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考(测)试费等。

  第十九条 健康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

  见》文件规定。

  第二十条 学院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江北大学城学院路 660 号

  邮编:150025

  招生咨询电话:0451-88127996 、88127997、88127995、88127993

  纪检申诉电话:0451-88127107

  招生传真电话:0451-88127837

  学院查询网址:http://www.nkzy.orgcom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

  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

  4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将根据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当年

  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

  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