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院校对比

黑龙江职业学院

收藏

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451-87501262,0451-53180694,0451-87501263

官方网址:http://www.hljp.edu.cn http://www.hljp.edu.cn/zsjy/index/gzdz.htm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黑龙江职业学院2019​年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招生章程

时间: 2019-08-2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336 收藏

【学校名称】黑龙江职业学院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报名方法】

1.报名条件及工作流程详见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网址:http://www.lzk.hl.cn/) “2019 年黑龙江省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建议报考我校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 20 周岁(1999 1 1 日以后出生),男生身高 175cm185cm,体重=[身高(cm)-105]KG±10%,女生身高 163cm175cm,体重=[身高(cm)-110]KG±10%,身材匀称,五官端正,口齿清晰,身体暴露部分无明显疤痕。

【招生专业计划】以省教育厅批复为准。

【测试方式】

(一)测试时间为 2019 8 31 日。

(二)黑龙江职业学院高职扩招专项测试或面谈工作是在省教育厅、省招考委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针对不同群体特点和受教育状况,采取不同的测试形式和内容。

1.对于高中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采取现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方式。

高中毕业生文化素质成绩使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我校文化测试成绩,职业技能使用我校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中职毕业生采取我校文化测试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

2.对于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可免于文

化素质考试,只参加报考相关专业的职业技能测试。

3.对于符合免试条件的技能拔尖人才,可免试录取。

4.对于取得相关职业等级技能证书的考生,我校组织相关专家认证通

过后,报考相关专业可免于职业技能测试。

【录取原则】

我校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考院监督”的原则实施。

1.高中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录取根据“文化素质+职业技能” 总成绩进行。考生总成绩达到我校录取分数线以上,方可具备录取资格,我校依据各专业招生计划、考生填报专业志愿及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职业技能成绩、文化素质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2.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录取根据综合测试成绩进行。考生职业技能测试成绩达到我校录取分数线以上,方可具备录取资格,我校依据各专业招生计划、考生填报专业志愿及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按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符合免试条件的技能拔尖人才,可免试录取。

4.取得相关职业等级技能证书的考生,我校组织相关专家认证通过后,报考相关专业免于职业技能测试。

5.当考生所填报专业均未录取且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如选择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录取到其他有剩余计划专业;如选择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

【录取结果】

我校高职扩招分两个阶段录取。第一阶段录取 2019 9 8 日前,我校公布参加本校招生考试的全体考生录取结果。第二阶段录取 2019 9 12 日前,若我校尚有剩余计划,在第一阶段未被录取考生,可以向我校提出互认成绩入学申请,经我校考核(审核)通过后办理录取手续。扩招专项考试成绩互认 4 所高职院校为: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考生只能被一所院校录取。

录取中,如果发现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报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其户籍所在地。对在新生复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按《黑龙江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考生待遇】

高职扩招专项考试被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考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学校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 5 号(第一校区)

哈尔滨市双城区迎宾路 162 号(第二校区)

【咨询电话】

0451875012625318069487501263866816378667428787501272

5318012386682201

【学校网址】http://www.hljp.edu.cn/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请点击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