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更好的服务考生,服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学院名称: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053)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邮政编码:150025)
第三条学院概况: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位于北方名城哈尔滨市,是1998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第一所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是教育部、建设部技能型紧缺人才示范性培养培训基地,是国家首批28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之一。学院的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市政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建筑设计技术等6个专业被评为中央财政支持的国家级重点专业,建筑电气工程技术、建筑经济管理、给排水工程技术、建筑工程管理、材料工程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等6个专业被评为地方财政支持的省级重点专业。学院前身是由1948年建校的黑龙江省建筑工程学校和黑龙江省建筑职工大学合并组建而成,2000年后黑龙江省建筑材料工业学校和黑龙江省纺织工业学校先后并入学院。学院目前占地面积96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38.8万平方米,实验仪器设备总值8664.7万元,馆藏图书资料76万余册。学院设有13个二级学院4个教学部,55个专业及方向,专任教师478人,其中教授及高级工程师54人,副教授171人,全日制在校生1.2万余人。学院面向全国招生,2014年计划在全国的30个省、市和自治区招收4375名学生。学院毕业生的就业形势良好,在全国高职高专院校中名列前茅。
第四条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学制:3年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招生就业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入学考试
第八条学院各招生类别录取的考生(普通类、艺术类)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对口升学考生须参加黑龙江省对口升学统一考试。
第九条艺术类专业面向黑龙江省招生。考生须按黑龙江省招生办规定,参加美术设计类全省统考。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条符合国家高考报名条件,参加本年度高考的考生,根据我院各专业培养对考生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按我院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录取。
第十一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调档比例根据各省的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院校志愿: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专业补缺录取其它志愿考生。具体情况根据各省的生源实际确定。
第十三条专业志愿:同批次同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其专业的确定依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专业志愿的调剂:在同批次同一志愿报考我院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符合专业培养对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的专业中。
第十五条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考生参加黑龙江省美术类统考,符合艺术类专业录取条件,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招生办相关要求按成绩择优录取。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统一批文的标准执行。学费9000元/年的专业有建筑装饰工程技术、环境艺术设计、家具设计与制造、室内设计技术、艺术设计、电脑艺术设计、装潢艺术设计,其余各专业学费均为6000元/年,住宿费800元/年。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精神,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校内奖学金。学院和银行合作为贫困大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为部分贫困大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考生确认填报学院志愿后,可与学院招生办公室取得联系,以便了解相关录取信息。学院的招生政策、录取结果等信息将及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自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学院通讯地址: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哈尔滨市开发区学院路(邮政编码:150025)
招生咨询电话:0451—8591500085915700
招生网址:http://zs.hcc.net.cn
招生咨询邮箱:hjzyzsb@163.com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