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0-05-20
来源: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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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学院是国家公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三条 学院全称:哈尔滨金融学院,国标代码:10245。学院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65号。
第四条 学院现设有金融、会计、计算机、投资保险、商务英语、管理、法律等七个系。2010年本科招生专业6个:金融学、会计学、电子商务、保险、英语、财务管理。专科招生专业16个:金融管理与实务、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实务、会计、会计电算化、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技术、证券投资与管理、投资与理财、商务英语、财务管理、税务、市场营销、法律事务、文秘,其中会计专业2001年被列为国家级专业教学改革试点专业,2002年12月又被教育部批准为国家级精品专业。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是省级重点专业,金融管理与实务、证券投资与管理两个专业是黑龙江省专业教学改革试点专业。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主管院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院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院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 “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文理科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学院也会根据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作适度调整。
第十条 录取时按院校志愿优先、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档考生优先考虑专业志愿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承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分政策;考生在专业分配上按原始成绩排队,不享受加分。对于同等分数、志愿的考生,学院优先录取从高至低级别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受奖励者。
第十二条 英语专业(本科)、商务英语专业(专科)只招收英语考生,其他专业语种不限,但入学后学院公共外语教学只限英语或俄语。
第十三条 学院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学院在收费方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本科各专业学费待定,按省物价部门实批的学费标准执行,专科专业学费为6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宿费标准为800、1000元/年。
第十五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同时也为帮助家境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院设置了优秀生奖学金(特等3000元/年,一等2000元/年,二等1000元/年,三等600元/年)等多项奖贷制度,并可以帮助特困生向银行申请办理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各项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由学院颁发哈尔滨金融学院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院通过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
学院网址:http://www.hrbjz.edu.cn
咨询电话:0451-86143177招生期间电话登陆学院网站查询
联系人:冷 柏 朱天波
E-mail:h10245@126.com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1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