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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2009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09-04-2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515 收藏

  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国标代码:10245。学校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65号;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学校是国家公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始创于1950年,其前身是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干部学校、黑龙江银行学校、哈尔滨金融专科学校。学校是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我国第一所金融类高等专科学校。1992年4月,经国家教委批准,更名为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原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2000年全国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后,改为中央和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2008年,在黑龙江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中,我校被评为优秀。学校升本工作已被列入《黑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现正在为实现升本目标而努力奋进!
  学校现设有金融、会计、计算机等七个系。现招生18个专业有:金融管理与实务、国际金融、会计(金融会计)、会计电算化、财务管理、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保险实务、证券投资与管理(原投资经济专业)、投资与理财、国际贸易实务、软件技术、税务、电子商务、商务英语、市场营销、法律事务、文秘。其中,会计专业(金融会计方向)2001年被列为国家级专业教学改革试点专业,2002年12月又被教育部批准为国家级精品专业。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是省级重点专业, 金融管理与实务、投资经济两个专业是黑龙江省专业教学改革试点专业。保险实务、电子商务专业是校级重点专业。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主管校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其主要任务:
  (一)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普通高等教育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向本省教育厅报送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向各省招生办公室报送招生计划;
  (四)组织招生宣传和考生咨询工作;
  (五)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及招生政策、录取原则;
  (六)录取工作;
  (七)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向社会发布录取信息;
  (九)打印、邮寄新生入学通知书;
  (十)向省招办报送未报到新生名单。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校调档比例为1:1.2。录取时按学校志愿优先、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档考生优先考虑专业志愿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条 学校承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年度加分政策;考生在专业分配上按原始成绩排队,不享受加分。对于同等分数、志愿的考生,学校优先录取从高至低级别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受奖励者。
  第十一条 国际金融、商务英语、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电子商务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他专业只招英语及俄语考生。
  第十二条 执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我校在收费方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各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学费均为6000元/年,宿费为600—1100元/年不等。
  第十四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同时也为帮助家境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校设置了优秀生奖学金(特等3000元/年,一等2000元/年,二等1000元/年,三等600元/年)等多项奖贷制度,并可以帮助特困生向银行申请办理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各项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
  学校网址:http://www.hrbjz.edu.cn
  咨询电话:0451-86147308 86143177
  联系人:冷 柏 朱天波
  E-mail:h10245@126.com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