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政策 - 河北石油职业技术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河北石油职业技术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9〕52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在籍在册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在申请年度至少获得过一次奖学金,且无补考、重修科目。
(六)申请对象为本学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生活俭朴。
(七)积极参加各种课外活动,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参加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良好及以上(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残疾学生除外)。
第五条 学习年限要求:
(一)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二)专接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具备申请资格。
第六条 转专业或专业分流等学生在新班级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原专业参评。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须经全校学生工作例会讨论通过),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和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审核。系部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系部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和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本系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学生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系部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评审,同时将拟推荐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五)将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我校财务处根据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汇总表及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打卡形式一次性发放到学生手中。并由学生处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对因为学生上报信息错误而导致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未到账的情况,各系需统计本系未到账同学的正确信息,报学生处经过汇总后报财务处进行补发。
第十三条 各系、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为方便同学和老师对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核、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我校专门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并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进行跟踪、反馈。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经发现,确认其违法乱纪行为后将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