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0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及部标代码
学校全称: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校部标代码:10442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青年路39号 邮编:276002
济南校区:山东省济南市二环南路5460号 邮编:250002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类型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隶属山东省卫生厅,教育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第七条 学校批准成立时间及历史沿革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前身为1966年3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批准青岛医学院在沂水设立的分院;1972年8月,国务院科教组批准学校正式命名为沂水医学专科学校;1981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学校由沂水迁往临沂;1986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学校更名为临沂医学专科学校;2005年1月,经国家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山东省卫生学校并入,学校更名为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八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本部座落在风景秀丽的历史文化名城临沂市,济南校区座落在风景秀丽的泉城济南南郊万灵山北麓。学校交通便利,办学环境优雅。
第九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占地1694亩,生均占地面积70.73平方米,建筑总面积40.40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3.8亿元,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7259.01万元;图书馆藏书87.47万册;学校具有完善的教学设施设备,建有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标准化学生公寓、标准化学生食堂等基础设施,拥有现代化的计算机实验室、语言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电子阅览室和人体解剖学、临床技能、护理技能、医技专业技能、形态学、技能学、药学、公共基础等实践教学中心。学校临床教学基地有附属医院、附属眼科医院各1所、非隶属附属医院3所;教学医院、实践教学医院68所,分布于山东全省和北京、天津、深圳等各地。
第十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以“名师工程建设”为突破口,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人才队伍建设迈上新台阶。现有教职工1037人,其中,教授、副教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241人,博士21人、硕士228人;有外籍客座教授11人,外籍教师3人。组建了省级教学团队;获省市级教学名师、教学能手、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的近百人;有16名骨干教师被聘为山东大学、山东中医药大学、潍坊医学院、泰山医学院、延边医学院等本科院校的硕士生导师。
第十一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积极推进“名校建设工程”,努力创建“定位准确,办学条件好,社会声誉高,医教研紧密结合,改革突出,辐射能力强”的国家示范性专科院校。现有医学系、护理系、口腔医学系、医学检验系、眼视光学系、医学影像学系、药学系、康复医学系、卫生管理系和社科部、临床部、基础部、外语教学部等教学系部,开设临床医学、临床医学(麻醉方向)、临床医学(妇幼保健方向)、临床医学(眼视光学方向)、临床医学(超声诊断方向)、临床医学(康复医学方向)、临床医学(影像诊断方向)、护理、护理(英语护理方向)、护理(日语护理方向)、口腔医学、助产、医学检验技术、医学检验技术(病理检验方向)、药学、药学(英语药学方向)、医学影像技术、医学影像技术(放射治疗方向)、康复治疗技术、口腔医学技术、中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卫生信息管理、药品经营与管理、医用电子仪器与维护、医疗保险实务、康复工程技术等27个专业和专业方向。形成了适销对路,机构合理,特色鲜明,重点突出,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
第十二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面向山东全省招生,并与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河南、陕西、贵州、甘肃等省市对等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5316人。
第十三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大力实施“教学质量工程”,强化质量意识,始终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大力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特色强校战略,不断加强品牌特色专业建设和精品课程建设,临床医学、护理、医学检验技术、口腔医学、药学等五个专业被评为省级特色专业;校级精品课程24门;健康评估、药物化学、基础护理学、组织学与胚胎学、分析化学、临床检验基础、计算机文化基础、病理学、药物治疗学、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药用有机化学基础等11门课程被评定为省级精品课程;基础护理技能、医学影像检查技术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学校坚持以服务社会和适应医疗卫生事业需求为宗旨,以学生就业为导向,注重学生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素质培养,遵循医学教育规律,创新性地开展临床实训工作,加强了临床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教学医院密切协作,为学生提供充足的实践机会,做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极大地提高了毕业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和好评。积极开发国内、国外升学就业的途径,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一直名列全省同类院校前茅,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得到社会、学生及家长的广泛赞誉和高度认可。
第十四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学模式与国际接轨,办学思路集团化,增强了办学活力。先后与日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塞浦路斯、新加坡、泰国等10个国家及台湾、香港地区的教育、医疗、企业单位建立了密切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成立了国际护士培训中心,开办了日语、雅思强化培训班,每年有上百名学生被输送到澳大利亚、英国、日本、塞浦路斯就业、学习,为学生出国学习、就业创造了条件,搭建了平台。
第十五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先后荣获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省级文明单位、国家档案管理特级单位、教书育人先进单位、教育改革示范学校、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文明校园、全国诚信示范院校、国家级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示范校、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爱国卫生先进单位、高校伙食工作先进单位、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秉承“质量立校、人才兴校、改革活校、科研强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坚持为医疗卫生事业服务的宗旨,遵循医学教育和卫生人才成长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质量求生存,以改革为动力,以特色促发展,以完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为重点,致力于建设“定位准确、办学条件好、社会声誉高、医教研结合紧密、改革突出、辐射能力强”的医学高等专科名校,努力开创医学教育与卫生人才培养的新局面,为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宜卫生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成立以学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二十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一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各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在外国语的学习中,护理(日语护理方向)专业学生实施日语教学,其他专业学生实施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学生改学英语;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四条 对考生体检中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录取方式
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二十六条 录取批次
专科二批;跨省招生录取批次按照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录取原则
(一)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按考生填报院校的志愿确定录取资格。首先在上线的报考我校的第一志愿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录满我校计划数为止;若上线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二)按报考我校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三)各专业志愿间录取分数级差为5分。
(四)在确定护理(英语护理方向)专业录取资格时,从报考该专业考生中,按英语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五)在确定录取资格时,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加试科目成绩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政策。
(六)对于进档考生,分校区、分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学校可根据考生志愿和分校区计划等情况进行校区间调剂。
(七)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校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八)学校根据考生提供的通信地址,用专用特快专递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鲁公发〔2007〕289号)文件要求,新生入学时不再办理户口迁移。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内,学校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费
按照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实行公示、亮证收费。 热门专业每生每年4400元,其余专业每生每年4000元。具体热门专业以山东省教育厅批复文件为执行标准。
第三十二条 住宿费
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住宿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鲁价费发[2003]22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分级收费,标准为500元——1200元/生/年不等。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费规定
执行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规定:学习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十四条 资助特困生政策
为了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校的正常学习,学校采取如下资助措施:一是按照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二是设立特困生补助基金;三是设立若干勤工俭学岗位,对家庭困难的同学提供资助;四是实行奖学金制度,家庭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和省政府的奖、助学金,最高标准为8000元/人,同时,学校每年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分为:每生每年1000元、800元、600元三个等次。
第三十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学历证书进入教育部普通高校学历查询系统(http://www.chsi.com.cn)。
第三十六条 医学类中的临床医学、临床医学(麻醉方向)、临床医学(妇幼保健方向)、临床医学(眼视光方向)、临床医学(超声诊断方向)、临床医学(康复治疗方向)、临床医学(影像诊断方向)、口腔医学等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护理、护理(英语护理方向)、护理(日语护理方向)、助产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执业护士资格考试;药学、药学(英语药学方向)、中药、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可根据当年山东省教育厅文件政策规定,参加普通专升本考试,录取后进入本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就业,由省人事厅签发就业通知书或就业推荐书。
第四十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青年路39号 邮编:276002
电子邮箱:lyyzzb@126.com
咨询电话:0539-8212665 8225584 8075500
传 真: 0539-8211552 8075500
济南校区:山东省济南市二环南路5460号 邮编:250002
电子邮箱:sd6305777@163.com
咨询电话:0531-86305777 86305666 86305778
传 真:0531-86305668 82983245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注:此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见教育厅和教育部网站:http://www.sdpec.edu.cn;http://gaokao.chsi.com.cn。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