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全国统考 )
一、学校全称: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二、就读校址校本部: 上海 市 宝山 区 呼兰 路 883 号
浦东校院: 上海 市 浦东新 区 下盐 路 2888 号
轨道学院: 上海 市 徐汇 区 凯旋 路 2050 号
三、层次□ 本科 □ √高职 □ 专科
四、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分专业招生人数及其要求,详见各省(区、市)高招办公布招生计划。
六、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不限,入学后为英语教学。
七、招收男女生比例无。
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九、录取规则学院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贯彻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具体录取规则如下:
1、 所录取考生的高考成绩必须在统一规定的文化课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上。
2、 上海生源录取按上海市规定的比例进行投档。外省市生源录取按各省市高招办规定的投档比例进行投档。
3、 投档考生根据我院各专业招生计划数、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体检条件,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 录取过程中如出现考生同分,则按文、理科不同的单科顺序的成绩进行择优录取:文科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外语、数学。理科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外语、语文。
5、 艺术类专业按照考生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按分数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十、收费标准学费标准高职教育非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75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0000元。 (沪价行(2000)120号)
住宿费标准4-6人间1000元—1200元/学年(沪教委财(2012)118号,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
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学校名称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专科毕业证书。
十二、联系电话学院招生办公室:021—56996297、68159612
十三、投诉监督电话021—56998357
十四、网址http://www.scp.edu.cn
十五、资助学生政策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一定比例的学费贷款贴息,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六、其他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