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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华联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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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华联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09-04-3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564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私立华联学院,私立华联学院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省属民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修满我院规定的各专业相应学分,经考核合格,颁发由广东省教育厅监制,统一编号,并实行电子注册的私立华联学院大专毕业证书。

  第三条 学院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小新塘新景路99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组织下进行。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设立由董事会、党委、工会组成的监督小组,接受和处理学生及家长申诉,监督招生录取的全过程,保证阳光招生。

  第五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书记、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专科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院普通专科招生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录取工作组,负责录取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依据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八条 实行网上录取。录取时严格按有关省(自治区)规定的分数线和学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先录第一志愿,第一志愿录不满时,依次录第二、三、四……志愿,完成任务为止。录取专业按考生志愿录取,如考生第一志愿专业录满,依次按考生志愿录取第二、三、四……专业。

  第九条 对生活能够自理的肢体残疾学生一视同仁,符合录取规定的同样录取;对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本院按规定照顾录取;学校认可各省、市的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投档分数录取。

  第十条 关于通知书。学院在接到经省级招办核准备案并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向已录取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违规考生入学资格并处理相应责任人。

  第四章 学费标准

  第十二条 2009年学费标准:文科类9500~10000元/生·学年;理科类9600~12300元/生·学年;艺术、人物形象设计、服装设计、电视节目制作专业11200元/生·学年。另外,学院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1100~1300元/生·学年。收费标准已经省物价局、市物价局、教育厅、教育局备案(核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奖贷助学金设置: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优秀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国家助学金2000元/生;优秀学生还可获得我校设立的奖学金,如华联爱生基金、曾近义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奖项,奖励金额300-8000元,奖幅约占学生总数20%。按国家规定扶助贫困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6000元/生·学年。

  第十四条 经有关省(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学院面向全国16个省(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人数分别是广东2150人,山西5人,内蒙古5人,辽宁15人,吉林5人,黑龙江5人,浙江15人,福建10人,江西10人,河南15人,湖北20人,广西15人,海南10人,四川5人,山东5人,湖南10人。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招生办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私立华联学院网址:http://www.hlu.edu.cn

  招生办网址:http://zsb.hlu.edu.cn

  招生办邮箱:hlu.zsb@163.com

  咨询电话:020-82373721 传真:020-82373751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私立华联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