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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9-06-1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8000 收藏

教学函[201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以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加大工作力度,以公平公正为核心、制度建设为基础、信息公开为重点、有效监督为保障,逐步建立了更加公开透明的高校招生工作体系,得到社会广泛肯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教学〔20119)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 )有关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做到高校招生信息十公开

()招生政策公开。教育部制定的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相关政策和规定,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据此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高校招生资格公开。年度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名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院校、试点招收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特长生的高校等具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名单。

()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应包括学校基本办学情况、学历学位证书发放情况、招生计划编制原则、专业录取原则及实施办法、录取期间的调整计划使用原则和办法、学费标准等。具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还应公布相应招生类型的报考条件、选拔程序、考核方式与内容及录取规则等。

()高校招生计划公开。经教育部统一分送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可以不做分省安排的特殊类型招生计划、预留计划和使用原则以及调整计划的使用结果。

()考生资格公开。按照国家或省级政策申请加分照顾考生资格,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学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煤炭企业对口单招等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所参加的特殊类型招生测试项目等。

()录取程序公开。各地确定的投档规则、填报志愿时间和办法、录取各阶段时间安排,各批次未完成计划和考生志愿征集办法等。

()录取结果公开。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录取信息包括批次、科类、类型、院校、专业等;高校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等。

()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各地、各高校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

()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各地所辖范围内发生的招生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结果。

()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新生复查期间的有关举报情况、调查情况和处理情况。

二、完善多级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凡属主动公开的招生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并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各高校要细化本地区、本校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明确招生信息公开的目录及其属性;加强各级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建设,发挥其在高校招生信息公开方面的主渠道作用。

三、切实落实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责任

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是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更加自觉地把认真落实好高校招生十公开要求作为当前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的原则,以及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分工目录(见附件),完善各级各部门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中央部门(单位)教育司()要分别加强对本地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中学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对未认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公开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时纠正或改进,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及时回应处理公众质疑和问题,建立健全舆论引导机制、虚假信息澄清机制和非法招生预警机制。

成人高校及研究生招生单位要参照上述十公开要求,制订相应的招生信息公开办法。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所有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研究生招生单位及相关高级中等教育学校。

 

                                                                                                                                                                         教育部

2013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