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院校对比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收藏

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754-88607737,0754-88630402

官方网址:http://www.stpt.edu.cn/ http://www.stpt.edu.cn/zs/main.htm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2019年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春季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时间: 2019-05-2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406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9〕35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9﹞2号)有关精神及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9〕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春季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2954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汕头市濠江区东湖;邮政编码:515078

  金园校区:汕头市金平区金园路23号;邮政编码:515041

  新津校区:汕头市龙湖区汕充公路(外充公路)48号;邮政编码:515041

  东墩校区:汕头市金平区蛇针路8号;邮政编码:515041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证书学校名称:汕头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分类考试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分类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分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及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春季分类考试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十四条  本校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含“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招生录取”(下称“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及高职自主招生录取等形式。学校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专业目录或本校招生网站公布为准。

第五章 春季分类考试招生报考要求

  第十五条  报考本校“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高职自主招生录取的文科类、理科类普通高中考生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1门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体育类、艺术类普通高中考生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至少有2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文科类考生的3门考试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理科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艺术类文科考生的考试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艺术类理科考生的考试科目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体育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

  体育类、艺术类普通高中考生须同时参加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类、艺术类对应科目的术科统一考试。

  第十六条 本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专业对中职(含中专、职中、技校,下同)考生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要求详见广东省2019年“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七条 报考本校学前教育专业学院试点班的考生须为经过备案的中职学校2019年学前教育专业应届毕业生,且取得教育基础综合证书或保育员、育婴员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

第六章 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办法

  第十八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达到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录取要求,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高职自主招生录取等招生录取原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条件下,依据考生志愿和本校制定的有关录取规则进行分类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一节 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校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分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进行录取。

  文科类及理科类根据考生投档学考成绩总分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在后面的考生。考生投档(合成)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在学考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根据学考成绩和术科统考成绩的合成总分(考生总分=学考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60%)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在后面的考生。当考生合成总分相同时,音乐类、美术类按照学考单科语文、英语、数学科目成绩依次排序;体育类按照学考单科语文、数学、英语科目成绩依次排序。

第二节 “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根据考生统一文化科目考试合成总分投档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在后面的考生。当考生投档(合成)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中职阶段就读专业相关性较高的考生。

第三节 高职自主招生学前教育专业学院试点班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 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是为满足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对教师的紧迫需求,加强职业院校学前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整合职业教育资源,扩大高职学前教育专业招生培养规模,推进职业院校和幼儿园精准对接、精准育人工作,切实提高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专项试点工作。根据省有关要求,按照“地市统筹协调、试点高职院校牵头、试点中职学校深度参与”的原则,我校在汕头市鮀滨职业技术学校设置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开展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试点班招生工作。具体招生专业计划情况详见本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四条  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实行中高职院校联合培养,学制为3年,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教学地点设在协同中职学校。试点班学生符合我校毕业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我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学前教育专业学院试点班录取考生不得转专业或转入同专业非试点专业。有关协同培养(育人)方式及学籍管理,请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向我校咨询。

  第二十五条  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招生按照“学生自愿报考、高职院校考核录取”的原则。

  中职毕业生实行“文化基础(含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职业技能”的考核方式,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职业技能考核的权重比例为4:3:3。中职考生入学测试总分满分值为500分,其中综合文化考试满分值为200分,专业综合理论考试满分值为150分,职业技能考核满分值为150分。拟录取考生的文化基础、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不得低于测试满分值的40%。面向中职毕业生招生专业对应中职专业及证书要求详见本校招生网站。

  我校面向中职生招生自行组织的文化基础考试统一在4月14日上午进行,考生来学校参加考试。中职考生文化基础考试的考试内容涵盖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基本知识、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人际交往基本常识、汉语言写作基本能力、专业综合理论等技能型人才必备的实用性知识要求。文化基础考试采用笔试的方式,面向中职毕业生的职业技能考核采用面试或实操方式。

  4月18日前,我校确定参加职业技能考核的中职毕业生考生名单,并在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于4月20日组织职业技能考核。入围职业技能考核的人数按专业招生计划数的1:1.5确定。

第四节 考生成绩公示及录取备案

  第二十六条  考生文化素质基础及职业技能考核成绩,报本校招生委员会审核后,在我校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期3天。

  第二十七条  考生考核成绩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确认为正式录取。学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根据广东省高职自主招生有关工作规定,考生录取后不得放弃录取资格。录取考生可报考普通高考参加本科层次院校录取,但不得参加普通高考专科层次院校的录取。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三十条 本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19年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工作。本校根据招收对象、特点和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落实工作任务,理顺工作流程,有条不紊地实施好组考工作。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命题、考试安全保密、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分类考试招生试点工作。加强考务工作过程管理和监控,严格考务实施,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技能考试和面试考核环节,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春季分类考试“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自主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文化素质考试(或文化基础考试)成绩、职业技能考核成绩、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校春季分类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二条  经我校分类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文科类专业5250元/生·年;其他类专业6410元/生·年;艺术(非理论)类专业10000元/生·年;艺术(理论)类专业8000元/生·年。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奖助学金

  1.国家奖学金:按国家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及奖学金标准发放,获奖者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每生每年5000元。

  3.助学金:按广东省下达的助学金标准发放,获奖者每生每年3000元。

  4.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每年度评选一次,奖项为学生个人综合测评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每生每年600元、400元、200元。

  5.其他来源于社会机构、企业的奖、助学金。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七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监督小组

  联系人:夏晓忠

  监督电话:0754-83582512

  传真:0754-83582500

  电子邮箱:szyjcs@126.com

  第三十八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4-88607737、88630402

  传    真:0754-88607737

  电子邮箱:szyzsb1@163.com

  学院网址:http://www.stpt.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tpt.edu.cn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汕头职业技术学院于2019年1月 14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适用于汕头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授权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