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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工商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0-05-2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836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民办南华工商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114
第五条 学校地址:校本部(天河校区)
天河校区: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113号,邮政编码:510507
黄埔校区:广州市黄埔区长洲街金洲南路9号 邮政编码:510720
清远校区:清远市清城区教育文化园   邮政编码:51151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高等专科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办单位:广东省总工会;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录取批次:以生源省招生部门公布的批次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美术类、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民办南华工商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民办南华工商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专业录取要求: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加试及外语语种要求及相关科目的要求:
英语加试: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体育类专业分档时考生的文化课占60%、术科分占4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对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的认可程度。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际分数为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体育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由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广东农垦燕岭大厦有限公司、东莞市伯顿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助学金的酒店管理(酒店服务与管理方向)、公共事务管理(会展服务与管理方向)和应用英语(酒店服务英语方向) 三个专业新生,要求男身高170cm,女身高160cm以上,请不符合身高要求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文史类:9800-12000元/年;
          理工类:9800-12000元/年;
          美术类:12000元/年;
          体育类:9800元/年;
          住宿费:1500元/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院设有新生奖学金:
1.第一志愿报读我院文理科并且录取分数在广东省第三批A线以上前6名的新生,由学院发放奖学金10000元/人。
2.第一志愿报读我院各专业并且录取分数在前第7名至第10名的新生,由学院发放奖学金为5000元/人。
3.第一志愿报读我院各专业并且录取分数在前第11名至第20名的新生,由学院发放奖学金为3000元/人。
4.第一志愿报读我院各专业并且录取分数在前第21名至第100名的新生,由学院发放奖学金为2000元/人。
新生助学金:
1.全国、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本人第一志愿报读我院,由广东省总工会提供助学金分别为10000元/人、8000元/人、6000元/人。
2.全国、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子女第一志愿报读我院,由广东省总工会提供助学金分别为6000元、5000元、4000元;
3.烈士子女第一志愿报读我院,由广东省总工会提供助学金为6000元/人。
4.被国家列为贫困县第一志愿报读我院的新生,由广东省总工会提供助学金为2000元/人。
5.酒店管理、酒店管理(酒店服务与管理方向)、公共事务管理(会展服务与管理方向)和应用英语(酒店服务英语方向) 专业的新生由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广东农垦燕岭大厦有限公司、东莞市伯顿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助学金。
新生均可享受奖学、助学金条款中的一项,不能重复多项享受,以最高奖项为准
国家奖学金:
学院设有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提供无偿援助的国家奖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具体额度按当年财政部、教育部及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规定为准。
其他奖学金:
学院每年由广东省总工会对广东省城镇困难职工子女设有“金秋助学金”1000元/人。
勤工俭学岗位:
学院设有勤工俭学管理中心,在校内各职能部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每人每月勤工俭学津贴约300元,按月计发。
国家助学贷款:
学院设有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每年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来自贫困县成绩优异的学生,在校期间给予优先办理助学贷款。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纪委
联系人:黄玉良
监督电话:020--87204306
传真:020--87204211
电子邮箱: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87732281,28867326,28867327,28867328,28867329,87204306,87204211
传真:020--87204211
电子邮箱: nhgszsb2008@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nhic.edu.cn
招生网址:http:// www2.nhic.edu.cn/zsb
天河校区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113号
黄埔校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长洲街金洲南路9号
清远校区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教育文化园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民办南华工商学院于2010年3月30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民办南华工商学院2010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民办南华工商学院授权民办南华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