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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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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时间: 2018-06-2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444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50号)有关精神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2743

第五条 学院地址:

南校区: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道蟾蜍石东路2号,邮政编码:510515

北校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高职园区马沥路,邮政编码:5105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在学院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批次及“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批次。外省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文件要求而定。

十六条 我院“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与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网络工程”专业联合开办“三二分段专升本应用型人才培养实验班”。实验班学生在我院完成3年高职学段学习后,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人才培养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我院普通高职毕业证书。符合我院人才培养相关条件和要求,且通过转段选拔考核的实验班学生,进入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网络工程”专业学习2年,符合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人才培养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院依据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3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1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普通高考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3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 普通高考、“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生,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生专业分档时须符合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要求。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投档总分相同的,有总分排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投档总分排位从高到低录取,否则按统考科目成绩总分(及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统考科目成绩仍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理科类为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为数学、语文、英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 广东省“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根据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按投档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排位进行专业分档。

第二十四条 报考普通高考、“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生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符合专业调剂的条件并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服从调剂情况,调剂至有剩余计划专业录取;若不符合专业调剂条件或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征集志愿按各省招办的统一规程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考美术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总分,百分制合成总分=(高考文化成绩/750)×40+(术科统考成绩/300)×60,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及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当考生合成总分相同时,术科成绩高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自主招生”的录取原则详见自主招生章程。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采用单独院校代码招生,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本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加分分值适用于专业分档。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条 工业设计专业,因用人单位可能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色盲色弱的考生慎重报考。广告设计与制作、室内艺术设计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考生。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汽车营销与服务、商务英语、应用英语、应用日语、旅游管理、会计、金融管理、国际贸易实务、财务管理、报关与国际货运、物流管理、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物流工程技术、连锁经营管理、社会工作等专业为5250元/生·年;广告设计与制作、室内艺术设计等专业为10000元/生·年;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为13000元/生·年;其他专业为6410元/生·年。

住宿费标准:950-1400元/生·年,根据宿舍类型按实收取。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有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资助政策,具体的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薛中文

监督电话:020-61362231

传真:020-61362231

电子邮箱:jjs2231@126.com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61362251

传真:020—61362251

电子邮箱:zsjyb007@163.com

学院网址:http://www.gdmec.cn

招生网址:http://zs.xg.gdmec.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于2018年1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托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