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学院普教招生工作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
时间: 2024-10-08
来源: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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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保证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教学〔2011〕9号)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招生工作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处、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学生处、后勤管理处、安全工作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和各院(系)负责人任成员,负责领导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编制和上报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宣传、招生咨询、做好与全国相关省市招生机构的协调和联络等工作。
第五条 招生录取期间,招生办公室下设招生录取、网络保障、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四个招生工作组。
(一)招生录取工作组由教务处处长任组长、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发布录取信息、制作《新生入学指南》、打印和邮寄录取通知书等工作。
(二)网络保障工作组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主任任组长、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网络设备调试、保障网络通畅和网络安全管理等工作。
(三)后勤保障工作组由后勤管理处处长任组长、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电力供应、电话线路畅通等工作。
(四)安全保卫工作组由安全工作处处长任组长、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招生录取期间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院(系)组建招生工作专班,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招生宣传和招生咨询等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积极宣传各专业办学优势,解答考生关心关切的相关问题,树立学校良好的社会公共形象,吸引优质生源报考我校。
第三章 招生章程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高校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制定招生章程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学校名称、学校代码、学校层次、办学类型、学校概况、录取规则、证书颁发、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 招生章程的内容应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并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可对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牵头,会同学生处、办公室、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实际和发展规划,拟定学校总体招生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各院(系)根据核准后的招生计划总数,综合考虑生源质量、培养质量和就业质量等因素,科学编制本单位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汇总调整后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批准后上报各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对外公布。
第五章 招生宣传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制定招生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招生宣传材料由学校统一印制,其中的文字、图片和版式等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和校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五条参与招生宣传和招生咨询的人员均须接受相关培训后,方可进行招生宣讲和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牵头,会同宣传部等部门,充分利用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他新媒体平台,宣传和展示学校办学实力和专业特色,不断增加社会对学校的认可度,吸引更多更优秀的生源报考我校。
第十七条 各院(系)应在招生办公室的指导下,认真落实学校招生宣传工作方案,积极宣传各专业办学优势,协助印制招生宣传材料,选派精干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并做好招生宣传和招生咨询工作。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十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组具体负责录取工作,在录取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考试工作有关规定,招生录取程序如下:
(一)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院的录取日程,做好网上签到、模拟投档等工作。
(二)按时下载并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按照录取原则进行分专业预录取,并上报教育考试院审核。对于拟退档考生,须详细说明退档原因并经教育考试院同意,方可做退档处理。
(三)教育考试院批准录取结果后,及时通过校园网和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录取结果和进程。
(四)每批次录取结束后,及时将新生资料提供给财务处、学生处、后勤管理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有关部门。
(五)每批次录取结束后,及时打印录取通知书,并于两周内完成录取通知书及新生入学指南等材料的分装和邮寄工作。
第七章 招生总结
第十九条 招生工作结束后,招生办公室负责对年度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总结,总结经验和不足,提出进一步改进招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 从考生志愿录取率以及录取最低分等多角度,进行分专业数据分析和社会认可度评价,为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招生计划提供依据。
第八章 招生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招生工作全过程及承担招生任务的各部门相关人员应主动接受相应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在招生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接受宴请的;由于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招生工作出现严重责任事故的;其它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唐山学院普教招生工作管理办法》(院发〔2020〕145 号)同步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