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2015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
北方工业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文、经、管、法、艺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学校,隶属于北京市。学校有着优良的体育传统,非常重视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和培养工作。近年来,在国内外多项体育比赛中屡获殊荣,尤其在棒、垒球项目上,学校优势明显、成绩出众,是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棒垒球分会主席单位,在国内高校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根据北方工业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需要,2015年北方工业大学将继续面向全国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具体相关事项如下:
一、招生项目与计划
棒球、垒球,共计划招生25人。
注:1、以上计划面向全国,不列分省计划,如无合格生源,可减少招生计划。
2、各项目招生计划视生源情况和项目需求而定。
3、未列举的运动项目不招收高水平运动员。
二、招生对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本简章所列项目体育特长,且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3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考生。
1、高级中等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
2、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者,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三、报名与测试
报名时,请考生本人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及所在学校介绍信来校报名。
报名时,需交纳报名测试费100元,测试期间的其它食宿费用自理。
报名时,需提交近三年参加省级(含)以上比赛的成绩证明复印件以及运动员等级证书复印件,并同时携带原件以备核对。
报名时间:2015年3月6日(现场录入考生基本信息,并采集本人计算机图象)
报名地点:北方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北京市石景山区晋元庄路5号)
测试时间:2015年3月7-8日(8:00—16:00)
测试项目与评分标准:详见分值表。
联系人:邵恒忠
联系电话:13911993292,88803090,88802786。
四、选拔与认定
1、学校成立由校级领导、相关党政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策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审核、批准由体育专项测试专家工作组提交的拟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名单。
2、学校成立由体育教研室相关领导、相关运动项目的校内外专家组成的体育专项测试专家工作组,负责制定体育专项测试标准和测试程序,并依据体育专项测试成绩以及项目建设需求,提出拟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名单。
3、北方工业大学将依据考生参加北方工业大学体育专项测试的成绩,择优认定部分品学兼优、体育专项特长突出的考生,进入北方工业大学2015年度高水平运动员专业测试合格名单。
4、进入北方工业大学2015年度高水平运动员专业测试合格名单的考生,本着自愿原则,与北方工业大学招生办签订《北方工业大学2015年高水平运动员招考协议》。对于设置省级高水平运动员资格测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首先获得相应的省级高水平运动员资格认定后,方可签订上述协议。
5、与北方工业大学签订招考协议的高水平运动员,必须按照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并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五、录取原则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对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第一志愿报考北方工业大学,并经北方工业大学认定的高水平运动员,经规定程序公示无异议者,分以下三个层次录取。
1、对于获得国家一级、健将、国际健将称号,经北方工业大学对其进行文化考核后认为能够完成专业培养教学任务的考生,经本人申请,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后,可免于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由北方工业大学对其全面考核后决定是否录取。其中,一级运动员人数不超过北方工业大学今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总数的20%。
2、对于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突出(二级以上),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文化成绩需达到所在省本科第二批次控制分数线的65%,且该类考生的录取人数不超过北方工业大学今年录取高水平运动员总数的30%。
3、对于经体育专项测试认为确有培养前途、北方工业大学体育运动队建设确实需要的部分考生,文化成绩需达到所在省本科第二批次控制分数线。
六、约束与监督
1、北方工业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的各个环节,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全程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学校确定的拟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名单将于第一时间公布在本校以下网址:(www.ncut.edu.cn/招生就业/本科生招生/艺术体育招生)。同时,该名单将按规定报送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将以适当方式公示该名单,教育部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为:www.chsi.com.cn)对各招生学校的此类名单进行集中公示。未经教育部集中公示的考生,北方工业大学不予录取。
3、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严厉查处;凡通过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报考或录取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当年报考或录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