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电子科技大学2009年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2号)及地方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代码:10595。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广西区共建院校,是广西重点建设的高校之一,培养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高职(专科)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 学校现有三个校区,分别位于桂林市金鸡路、桂林市尧山景区和北海市。高职(专科)各专业办学地点在我校北海校区。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广西区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策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项,领导招生工作具体实施。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执行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编报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有关问题、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等。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录取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录取时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给予考生加分后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应不超过20分。
第十一条 院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正常方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录取时充分尊重考生所填专业志愿,第一志愿专业不能满足时,将考生成绩减去分数级差(不超过5分),考虑第二志愿专业,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考生由学校根据录取情况调剂至其他专业,不服从调剂者档案退回。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以综合分为主,择优录取。综合分由投档分、艺术分(广西为区联考成绩,其他地方为我校艺术单独考试成绩)组成,权重比为4:6,二者直接乘各自权重之和为综合分值。
第十三条 投档分或投档分减去专业级差后相同情况下,参考实际考分、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四条 所有专业均对学生英语水平有一定要求,外语教学相应只开设英语课程(外语类专业除外)。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考虑。
第十五条 普通专业考生体检以教育部等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国防生体检执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6年公布标准《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安排全面复查。对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中外交流合作项目
第十八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我校与英国、爱尔兰、法国部分高校合作办学,招生。符合条件学生,可获得我校与合作学校双方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从 2009 级开始,我校中外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内学习期满后未能赴国外学校学习者,转入我校普通本科相关专业单独编班学习。具体如下:
1.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网络通信、测控技术与仪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微电子学专业的学生统一转入信息与通信学院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电子商务、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统一转入管理学院电子商务专业,工业设计专业的学生转入设计系工业设计专业。
2.未出国学生的学费、学籍及教学管理按普通本科学生管理办法执行,修完规定学分准予毕业。
3.法语班学生可免修英语,其法语课程学分可替换英语课程学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2009级学生收费按广西区物价局批复标准执行。
1.普通本科专业按学分收费,标准如下:
①公共基础课、文化基础课、公共任选课78元/学分;
②非艺术类专业基础课、专业课72-90元/学分;
③艺术类基础课、专业课213元/学分。
新生报到时,艺术类专业预收8500元/人,其他专业预收4500元/人。
2.应用本科:8500元/人·学年。
3.中外交流本科:工业设计专业25000元/人·学年,理工科专业22000元/人·学年,经、管类专业21000元/人·学年。国外学习期间费用执行外方标准。
4.高职(专科):艺术类专业9000元/人·学年,其他专业为7300-8000元/人·学年。
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600-1200元/人·学年。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与有关银行签订协议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并设有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相关资助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学校网址:www.guet.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2.guet.edu.cn/zfb/zs
咨询电话:0773-5601328(传真),15007737650
监督电话:0773-5603659
监督邮箱:jubao@guet.edu.cn
通信地址:桂林市金鸡路1号
邮政编码:54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