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维护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严肃性,保证高考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全称:海南医学院;国标代码:11810;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条 海南医学院是海南省唯一的一所普通高等医学院校,隶属海南省人民政府主管。学校现占地630亩,设有城西校区和龙华校区2个校区,城西校区位于海口市学院路3号;龙华校区位于海口市龙华路33号;正在规划中的西海岸校区,占地面积1466亩,已被列为海口市2010、2011年重点建设项目。
学校具备普通本科、普通高职(专科)和成人教育等多层次学历教育资格,2006年开办留学生教育,现有各类在校学生14000多人,留学生100余人。设有临床学院、中医学院、管理学院、理学院(基础医学部)、口腔医学院、药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国际护理学院、热带医学与检验医学院、国际教育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部、信息技术部(医学信息系)、外语部、体育部等15个二级教学单位;拥有2个国家特色专业、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个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教育系统省级重点学科、4个卫生系统省级重点学科、3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8个省级特色专业、16门省级精品课程、3个省级教学团队。
第三条 招生专业
1、本科层次:共有26个招生专业及方向,包括临床医学、临床医学(急诊医学方向)、临床医学(临床心理学方向)、医学影像学、康复治疗学、预防医学、预防医学(旅行医学方向)、口腔医学、医学检验、护理学、中医学、中医学(养生保健方向)、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针灸推拿学(康复治疗方向)、药学、中药学、劳动与社会保障(医疗保险方向)、生物技术(医药方向)、市场营销(医药营销方向)、应用心理学(医学心理学方向)、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方向)、公共事业管理(健康管理方向)、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医学信息管理方向)、环境科学、统计学(生物统计方向)。
2、高职(专科)层次:共有10个招生专业及方向,包括临床医学(社区医学方向)、口腔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护理、助产、针灸推拿、药学、医药营销、眼视光技术。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下设海南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普招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0898-66893743),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分省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原则上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顺序原则择优录取。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调配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考生如所报专业均无法调剂,原则上予以退档。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招生办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录取时考生成绩以投档分为准。
第十条 各专业只录取英语考生。
第十一条 体检要求:严格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医学、理学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建议男生身高低于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新生报到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高考中隐瞒身体状况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处理。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的海南医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国家承认的海南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对普通本、专科学生收费,收费标准:
学费: 6000元/年(如果政府收费政策有变化,以政策规定为准)。
住宿费:1200元/年(四人间学生公寓)或900元/年(六人间学生公寓)。
第十五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等,同时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具体按照教育部、海南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等相关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海南医学院招生办公室(海南省海口市城西学院路3号,邮编:571199)
咨询电话:(0898)66895588
(0898)66893751(兼传真)
E-mail: 31350919@163.com
网址:http://210.37.79.13:8080/hyweb/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我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八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海南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海南医学院招生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