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院校对比

甘肃农业大学

收藏

普通本科丨农林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931-7631109

官方网址:http://www.gsau.edu.cn/ http://bkzs.gsau.edu.cn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甘肃农业大学201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行政 本科招生网

时间: 2019-04-2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054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甘肃农业大学,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部标代码为10733,上级主管部门为甘肃省教育厅。校本部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营门村1号,应用技术学院地址为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文峰北路1号,园林工程学院地址为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路58号。

第三条 我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前身为194610月创建于兰州的国立兽医学院,现为农业农村部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共建大学、国家重点建设的中西部百所高校之一、甘肃省高水平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甘肃农业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和年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和规则,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的各项规定,在学校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七条 我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份生源质量、区域经济发展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部及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审定后,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及我校本科招生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其他批次的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九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性加分的规定,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分配。

第十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以投档成绩作为主要依据,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参考考生成绩、所报专业倾向等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根据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浙江省考生须符合专业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二条 我校所有招生专业只录取应试外语语种为英语的学生。

第十三条 我校对考生的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在60分以上,工科类专业原则上要求数学成绩在90分以上,英语专业原则上要求英语成绩在100分以上。

第十四条 我校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我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甘肃省发改委的有关规定。学费标准:农林经济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基地班)、英语(翻译方向、商务英语方向、英语语言文学方向)、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为4300/·学年。除以上专业外,其他工学类专业为4500/·学年,农学、理学类专业为4300/·学年,管理学、法学、文学及经济学类专业为3800/·学年。住宿费标准:900/·学年。以上收费标准若有变动,则按相关部门最新批文为准。

第十六条 我校设有完善的奖、助学金体系。对于录取的高分考生,学校设立了新生奖学金;对于品学兼优、家庭困难的学生,建立了多种奖、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制度。

第十七条 纪检监督举报电话:0931-7633600。招生咨询电话:0931-7631109,学校本科招生网:http://bkzs.gsau.edu.cn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甘肃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甘肃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相抵触,则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