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2021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21]8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工作的通知》(教高〔2021〕155 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2021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乡医学院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新乡医学院”(国标代码10472),位于河南省新乡市,是目前河南省独立建制的公办西医本科院校。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管理。
第六条 新乡医学院招生与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新乡医学院纪委负责招生录取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处理招生相关的信访、投诉和申诉工作。考生申诉渠道:邮箱xyjw@xxmu.edu.cn,电话:0373-3029443。
第三章 招生对象
第八条 第二学士学位主要招收当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以及近三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目前未就业的往届生。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
第九条 学生可报考与原本科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或与原本科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但不属于同一本科专业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教育厅下达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对审查合格考生进行公示。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网上报名和数据采集资格。
第十二条 完成网上报名和数据采集工作的考生均需参加学校组织的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相关考试、考核测试。
第十三条 根据报名情况,采用不同的录取方式。
(1)注册录取
若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报名人数不超过计划数,采用注册录取方式,考生通过学校资格审核即被录取。
(2)考试录取
若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采取综合评价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办法,满分100分,考生在原学校四年综合成绩占30%,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就高原则)占30%,面试答辩成绩占40%,面试考核由考生报考的专业所在学院组织进行,主要考查考生对专业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及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心理素质等。
第十四条 根据总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录取不限制外语语种,考生入学后以英语安排外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无加试要求。
第十六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国家相关规定,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和“不宜就读专业”疾病的考生,我校均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结束后,学校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供考生查询。录取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第二学士学位学费按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标准执行,理工类专业学费5000元/生·年;
第十九条 住宿费600~1000元/生·年,根据实际住宿条件据实结算。其中,八人间 600元/生·年,六人间 800元/生·年,四人间 1000元/生·年。
第六章 学生资助
第二十条 学校提供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平均3000元/生·年)及校内奖学金等各种资助项目,同时为家庭困难的新生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等资助项目。
第七章 入学资格复查
第二十一条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依据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申报者须对报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取消其报名资格,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上级有关部门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检,如复检结果不符合录取专业规定,可转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允许就读的专业学习,如所有专业均不允许就读,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两年(不延长学习年限),全日制学习,纳入我校学籍管理系统。第二学士在校期间,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学生按照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进行修读,凡在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学习未满一学年退学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习满一学年但不足两学年退学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中途退学的学生,对于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退学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派遣;以往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派遣手续。
第二十七条 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参照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现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管理办法颁发。毕业证书上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内容;学位证书上明确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第二十九条 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按当年应届生身份派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请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招生行为。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后生效,解释权归新乡医学院所有。
联系单位: 新乡医学院招生与就业处
联系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601号
邮政编码:453003
电话:0373-3029485 传真:0373-3029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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