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播音与主持艺术类专业省统考实施细则
一、考试科目及内容
1.自备文学作品朗读(1分钟左右);
2.新闻播报(1分钟左右);
3.主持人话题评述或材料(或图片)评述(依据给定的材料或图片,完成完整的口语表达,时间为2分钟左右);
4、回答评委问题(评委依据主持人话题或即兴评述提出问题,考生当场回答)。
每项满分100分,总分400分。
二、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为2018年1月22日开始。考生应于2018年1月14日8:00至18日18:00登陆艺行家(www.artlets.cn,可下载手机端APP),预约考试时间。考生须于网上约考时间提前30分钟到达考点备考室,准备考试。
三、考试组织与准备
考试由省招办统一组织,具体工作由高校承担。省招办和有关高校成立播音与主持类专业省统考领导小组,负责专业省统考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考点设置在郑州轻工业学院东风路校区。考点应有明确的考点平面图、公告栏等标识,同时还应将《河南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播音与主持类专业省统考考生须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内容等张贴在考点的醒目位置,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考生监督。
四、考试实施
1.咨询处
根据网上报名系统每10人一组随机打印分组名单。工作人员整理好当天打印出来的分组名单张贴在咨询处指定的位置,并注明第一次点名时间。
2.备考
备考室是考生等候点名、准备应试的场所,实行封闭管理。进入备考区域禁止携带、使用无线通讯工具,不得随意出入或与他人交谈,否则按违规处理。
工作人员宣读《考生须知》中的有关事项,告知考生将进场应试前的准备工作在备考室内完成。
工作人员随机抽取一张《报名、编号登记表》开始点名,每张表上的十名考生为一组。点名后随机抽签决定本组考生的考场号。考生带好考试用品,由工作人员带出备考室进入候考区。第一次点名未到的考生,工作人员做出记录。
3.候考
工作人员进行第二次点名,不到者,按缺考记录。
考生每人抽取一道考题各自备考。
工作人员应逐一核对考生的身份证、《专业准考证》、《个体测试准考证》,无误后指导考生按顺序进入考场考试。考生考完领取两张成绩单即考试结束。
五、评分工作
采取现场亮等打分的办法。每个考场5个评委,每个评委先打等级,然后综合确定该生的最终等级,评委在统一等级分数范围内各自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加总平均后即为该科最后得分。
六、成绩查询
省招办将在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上提供考生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查询,并公布专业合格线和分数段,对专业合格考生不再发放专业合格证。
附:1.播音与主持类专业省统考评分细则
2.河南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播音与主持类专 业省统考考生须知
附1:播音与主持类专业省统考评分细则
评分主要从普通话语音、吐字发音、语言表达与思维反应和形象仪表等4个方面评定,每项100分,总分400分。细则如下:
1.普通话语音
A.准确、无错音;
B.较准确、有个别错音;
C.基本标准、有较多错音;
D.不太标准、有较多错音。
2.吐字发声
A.吐字清晰、音色优美;
B.吐字较清楚、音色较好;
C.吐字基本清楚、音色一般;
D.吐字不太清楚、音色较差。
3.语言表达与思维反应
A.语言流畅、表达精彩、思想深刻、反应敏捷;
B.语言通畅、表达准确、思路清晰、反应较快;
C.语言基本通顺、表达基本准确、思路基本清楚、反应一般;
D.语言不太通顺、表达不太准确、思维比较混乱、反应迟钝。
4.形象仪表
A.形象端庄、仪态优美;
B.形象良好、仪态大方;
C.形象一般、仪态尚可;
D.形象较差、仪态失当。
评委根据考生表现给出一个总成绩,不分项打分。
附2: 河南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播音与主持类专业省统考考生须知
1. 考生凭本人身份证、《专业准考证》和《个体测试准考证》按网上约定的时间参加考试。考试时间从2018年1月22日开始,考生应于2018年1月14日8:00至2018年1月18日18:00登陆艺行家(www.artlets.cn,可下载手机端APP),预约考试时间。考点设在郑州轻工业学院(郑州市东风路5号)。考生须于网上约考时间提前30分钟到达考点备考室,准备考试。
2.考生进入备考区域不得携带和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随意出入或与他人交谈,否则按违规处理。
3.考生在备考室内由计算机随机生成入场顺序,每组10人,随机抽取本组的考场号。
4.考生应按照要求进入两个考场考试。进入考场后立即应试,考完后迅速退场。
5.所有考生均只有一次报名考试机会,不得重报重考。
6.不允许考生化妆,否则评分时将降低等级。
7. 考生若对本人成绩有异议,在参加完测试的第二天(最后一天考试的在当天)的15:00到咨询处向工作人员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复查主要检查应试信息是否与考生本人一致、分数合计是否存在差错,不查评分宽严。
8. 专业考试被认定违规的考生,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视情节取消当年艺考及高考报名和录取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县(市、区)招办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