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院校对比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收藏

普通本科丨财经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371-61912539

官方网址:http://www.zua.edu.cn http://zsxxw.zua.edu.cn/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7-06-12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467 收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继续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学校设立由相关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监督检查录取过程等事宜。

  第四条 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国际代码:10485,办学性质:公办,院校性质:省属院校(941),办学层次:硕士研究生、普通本科和专科。

  办学地址:郑州航院东校区:郑州市郑东新区文苑西路15号;郑州航院南校区:郑州市大学南路7号;郑州信息科技职业学院校区:郑州市郑东新区文苑北路。

  第六条 办学特点:学校建校于1949年10月,原隶属于中国航空工业部,现为省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全国就业。在60多年的办学历程中,学校秉承“严谨、求实,开拓、进取”之校训,不断探索适应河南经济和航空工业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模式,形成了“航空为本,管工结合”的人才培养特色,确立了在航空工业管理和技术应用研究领域中的较强优势。学校现已建设成为管理学科优势明显,多学科协调发展,培养复合型应用人才的重要基地。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要求

  第七条 学校2017年面向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专科学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学校主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数量及志愿情况分配招生计划;学校预留计划用于平行志愿多投考生档案的录取。

  第八条学校部分本科专业按大类招生,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将大类视作一个专业填报即可。按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时在大类内不分专业,在完成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等,参加大类的分流,进入大类中的具体专业深入学习。

  学校按大类招生的有:计算机类[包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嵌入式开发方向)、网络工程、软件工程四个专业]。

  第九条 学校除法语专业外,其他专业只开设英语语种的外语基础课,其他语种的考生,到校后须改学英语。凡报考会计学(CIMA方向)和会计学(ACCA方向)的考生,高考英语成绩须达到110分及以上(满分150分);报考交通运输(空管与签派)专业的考生,高考英语成绩须达到100分及以上(满分150分)。

  第十条 学校播音与主持艺术和空中乘务专业要求考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19岁(1998年9月1日以后出生);身高,女生164cm—175cm,男生174cm—185cm;五官端正,身材匀称,举止端庄,发音清晰。由于飞行器动力工程专业就业性质原因,色盲、色弱或身体患有残疾的考生请谨慎填报该专业。

  其他各专业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录 取

  第十一条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录取。

  第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文化统考成绩达到当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普通本科、专科专业,专业安排以相同志愿优先满足高分考生所报专业为原则(即录取系统中志愿清,分数优先),同分情况下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艺术类本科专业,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合格的考生中,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专业课考试成绩(其中河南籍考生专业课考试成绩为河南省艺术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分情况下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和动画四个美术类专业按专业课成绩(各省美术类统考成绩)加文化课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分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其中,河南省为两个美术类专业统一排名,择优录取。

  空中乘务专科专业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合格的考生中,湖南籍考生按文化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分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河南籍考生,省招生办按文化成绩投档,学校对已投档考生按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分情况下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其他省籍考生按专业课考试成绩[其中贵州籍考生专业课考试成绩为贵州民族大学旅游管理(航空服务)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分情况下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对于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遵照教育部颁发的《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鉴于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实施新高考方案,我校对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和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一门限选物理或者历史,且等级为B以上,另一门限选化学或者生物或者政治或者地理,且等级为B以上。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安排专业。

  浙江省、上海市考生报考专业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其中上海市实行“两依据一参考”的招生模式,将考生高考成绩作为录取时的基本依据,同时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只录取填报有此类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六章 学费标准及奖贷助情况

  第十七条本科专业学费标准。

  普通本科专业:会计学、会计学(注册会计师方向)、审计学、财务管理、旅游管理、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经济统计学、经济统计学(企业管理统计方向)、贸易经济、经济学、经济学(航空经济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保险学、金融学、金融工程、档案学、档案学(建筑工程档案管理方向)、图书馆学、物流管理、物流管理(航空物流方向)、英语、法语、翻译、法学、法学(刑事司法方向)、法学(民航法学方向)、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公共事业管理(民航管理方向)、广告学专业:3400元/生•学年;会计学(CIMA方向):13400元/生•学年(其中学费3400元,培训费10000元),会计学(ACCA方向):15400元/生•学年(其中学费3400元,培训费12000元);其他各专业:3700元/生•学年。

  艺术类本科专业:视觉传达设计和动画专业:5700元/生•学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8700元/生•学年(含实习费)。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产品设计和环境设计专业:14000元/生•学年。

  联合培养项目: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3700元/生•学年。

  少数民族预科班:第一年预科期间20000元/生•学年,预科结业后按我校所在专业当年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 专科专业学费标准。

  空中乘务专业:9100元/生•学年(含实习费)。

  软件学院各专科专业:8000元/生•学年。

  第十九条 奖贷助学情况。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学校设立有各级各类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综合奖学金和其他专项奖学金。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依据国家资助政策和《郑州航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郑州航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郑州航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郑州航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办法》等管理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和帮扶。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普通本科、专科和专升本学生修业期满符合条件者颁发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当年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方式。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招生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371)60632539 60632533

  传真电话:(0371)60632533

  考生申诉和举报电话:(0371)60632531,60632610

  通讯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文苑西路15号郑州航院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450046

  学校网址:http://www.zua.edu.cn

  招生信箱:zsb@zua.edu.cn

  招生信息及录取信息公布网址:http://zsxxw.zua.edu.cn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若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