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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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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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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址:http://www.mju.edu.cn/ http://zsb.mj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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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学院2023年高职分类招考招生章程

时间: 2023-03-2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512 收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招生管理制度,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闽江学院

2.学校代码:10395

3.办学类型: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4.办学层次:本科

    5.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闽江学院

颁发学历及学位证书种类:符合学校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6.校    址:福州市大学城溪源宫路200号。

第三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

2023年高职分类招考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四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将进行身体复查,对高考中隐瞒身体状况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处理。

第五条  收费标准

各专业学费、住宿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1、学费:

    ⑴普通本科专业5040元/学年,重点学科本科专业5460元/学年;艺术类普通本科专业8640元/学年,艺术类重点学科本科专业9360元/学年(根据闽价费【2013】176号文件);

    ⑵软件工程本科专业第一、二学年5040元/学年、第三、四学年16000元/学年(根据闽价〔2004〕费16号);

2、住宿费:按专业统一安排住宿,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按每生每年870元至1730元收取(此收费标准根据闽价费【2007】75号文件、榕价费【2012】69号文件)。

3学费和住宿费清退办法: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5)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六条  录取原则

1、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招生录取工作。遇重大和特殊事项,由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办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2、录取新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3、学校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纪律检查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六不准”、“十项禁令”、“十公开”、“30个不得”等规定,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八条  奖、贷、助学金制度

1.学校设立各类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发树奖学金10000元,综合奖学金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学业奖学金500元,社会工作奖学金500元,文体实践奖学金300-800元,考研奖学金1000-5000元,学业进步奖学金300元,文明养成奖学金800元。奖励标准如有变动,以最新版学生手册为准。

    2.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绿色通道”及“贷、减(免)、缓”交学费入学。报到时,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可在“福建省精准资助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福建助学APP”)上填报信息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3.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资助标准为:特别困难450元/月,困难280元/月,每学年发放10个月。

第九条  新生入学与复查

新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须按规定时间按时到校报到,并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新生入学后,将按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附则

1.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2.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闽江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凡与本章程有相悖之处的,均以本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福州市大学城溪源宫路200号

邮政编码:350108

联系电话:0591—83761856

投诉电话:0591—83761523

招生办网址:http:// zsb.mju.edu.cn

招生办邮箱:mjzs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