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咸宁学院2010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咸宁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咸宁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为咸宁学院,国标代码为10927。学校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88号,邮政编码437100。
第五条 学校是湖北省公办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设有37个本科专业,30个专科专业,涵盖九大学科门类。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是武汉“1+8”城市圈的重要成员之一,是国家“两型”社会建设的首批试点城市,素有“武汉后花园”之称。北邻武汉70公里,南距岳阳120公里,交通便利,京广高速铁路、京广铁路、京珠高速公路、107国道贯穿市境。校园占地面积1837亩。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专门机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计划由湖北省教育厅下达,分专业计划由学校安排,并通过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招生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2010年面向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调阅档案比例一般为招生计划的120%以内,艺术、体育类专业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外语应试语种。但学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出档考生,按其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即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不足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五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英语专业根据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英语成绩相同,总分高者优先;其它专业依据考生的专业志愿先后按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时,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最低录取分数线上,不能满足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按照其第二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志愿录取,依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都不能满足时,服从调剂的考生将由学校按分数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是: 美术学、艺术设计、音乐学、音乐学(舞蹈表演方向)四个专业在取得有效专业合格证和文化课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考生的“综合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综合分=专业成绩×0.6+文化成绩×0.4。报考美术学(小学教育方向)和音乐学(小学教育方向)的考生,在取得有效专业合格证和文化课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八条 核工程与核技术专业要求英语单科达到90分以上。
第十九条 体育专业在投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身高要求为男生不低于1.70米,女生不低于1.60米。
第二十条 护理学专业要求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65米。
第二十一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同时兼顾职业的需要。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全面体检复查,凡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往届生或加分投档的考生,录取时与其他考生同等对待。对于特长生,优先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新生收费标准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不另外增加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当年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的《咸宁学院2010年新生入学须知》中有详细说明。
第七章 奖、贷、助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科研成果奖等多种奖项。最高金额达8000元。
第二十五条 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每年不超过6000元)。既可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申请)。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为特别贫困的学生提供约600多个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每月可获得150元-400元报酬。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家境贫寒或有临时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除采取奖励、贷款、勤工助学等措施外,还设有国家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等多项助学政策。
第二十八条 考生入学后依据咸宁学院《学生手册》奖惩办法的相关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加盖“咸宁学院”印章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文凭。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部门为咸宁学院招生就业处;
咨询电话:0715-8338003 8262550;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咸宁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咸宁学院
二O一O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