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2010年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2010年我校招生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招委及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具体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一条 学校名称:湖北民族学院 教育部代码:10517
第二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四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39号
招生基本情况:
第五条 48个本科专业覆盖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经济学九大学科门类,面向全国23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专业及计划详见计划表)
第六条 收费标准:依据2010年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 住宿收费标准:在校生全部实行公寓管理,A类1200元/学年/生、B类1000元/学年/生、C类800元/学年/生。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坚持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严格按本章程开展录取工作。
第九条 录取专业时,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对进档考生按成绩排序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对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按第二专业志愿进档;对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投档成绩予以调剂;无法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对投档成绩既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考生健康状况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进校三个月内,学校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检查,对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外语类、音乐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均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听辨灵敏。
第十三条 各专业无性别和民族限制(预科班限招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对进档考生在专业(按相关省份2010年艺术类专业招考规定,有联考或统考要求的须专业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上)和文化成绩双上线的前提下按以下原则录取:
1、音乐学、舞蹈学专业按校考(组织了校考的省份)或联考专业成绩(没有组织校考的省份的联考专业成绩须在本科合格线上)70%与文化成绩30%相加排序择优录取;
2、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校考(组织了校考的省份)或联考(没有组织校考的省份的联考专业成绩须在本科合格线上)专业成绩40%与文化60%相加排序,择优录取。
3、美术类专业以相关省份的联考专业成绩60%与文化成绩40%相加排序择优录取,以综合成绩投档的省份即按综合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奖学金及贫困生资助: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了奖学金制度: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可以参加每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评定。学校奖学金按照特等、甲等、乙等、丙等奖励,奖励面不低于在校生的30%。
第十六条 学校开设了绿色通道,对家庭经济确属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协助其办理生源地贷款,也可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可向指定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助学贷款。学校还多方吸引社会资助,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开辟了1000余个勤工助学岗位。同时,每学年按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与划拨的资金对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评定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
学历、学位证书发放:
第十七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湖北民族学院验印的相应学位证书。
招生咨询方式:
学校招生部门: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
联系电话:(0718)8439097 8437825(Fax) 8438945(校办) 8966655 8978698 8437668
邮政编码:4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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