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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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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本科招生网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 2012-10-1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924 收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两有三实”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个人和集体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集体。

第二章  奖励项目

第四条  奖励项目

1、集体奖:先进学生党总支(支部)、先进班集体、特色文明(示范)寝室、先进分团委(团总支、支部)、先进学生分会、先进学生社团。

2、个人奖

(1)个人综合奖:优秀党员、优秀大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五四红旗标兵、优秀团员;

(2)个人单项奖:学习成绩奖(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学科竞赛奖、科研创新奖、社会实践奖、文体佳绩奖、其它奖。

第三章  奖励方式

第五条 奖励方式

1、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奖状或证书;

2、通报表彰;

3、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四章  评选条件与比例

第六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与比例

1、班级成员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积极开展思想建设,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2、班级成员学习态度端正、学习风气浓厚,课程成绩及格率达90%以上;

3、班级成员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合格或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要求;

4、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班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同学,班务日志翔实;

5、班级活动主题鲜明,成效显著,在学生、学校和社会中产生积极影响;

6、本学年度内,无人受到党、团、行政处分;

7、班级没有发生安全稳定事故。

院系级先进班集体控制在参评班级总数的20%以内,校级先进班集体控制在院系级先进班集体总数的50%以内。

第七条 文明特色(示范)寝室的评选条件与比例

学生文明特色寝室按学习科研类、文体特长类、社会实践类、先锋模范类、环境友好类、勤俭节约类评选,具体条件参见《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创建文明特色寝室评选办法》(试行)。

文明特色寝室控制在参评寝室总数的10%以内,特色示范寝室控制在文明特色寝室总数的10%以内。

第八条  优秀大学生评选条件与比例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思想健康,品行端正,举止文明,为人诚实;

3、生活习惯良好,情趣高雅,无不良嗜好;

4、校级优秀大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要求位居班级前10%以内,学习成绩排名位居班级前15%以内;院系优秀大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要求位居班级前30%以内,学习成绩排名位居班级前30%以内

院系级优秀大学生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10%以内,校级优秀大学生控制在院系级优秀大学生总数的50%以内。

第九条 优秀大学生标兵的评选条件与比例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思想健康,品行端正,举止文明,为人诚实;

3、生活习惯良好,情趣高雅,无不良嗜好;

4、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排名均位居班级第一。

优秀大学生标兵比例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3‰以内。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与比例

1、坚持原则,团结同学,以身作则,具有较强的组织观和全局观;

2、能开拓创新,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

3、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要求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排名均位居班级前30%以内,院(系)级优秀学生干部要求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排名均位居班级前50%以内;

4、担任学生干部时间不少于一学年。

院系级优秀学生干部控制在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20%以内,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控制在院系级优秀学生干部总数的50%以内。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与比例

1、基本条件:至少一次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每年获得三等或三等以上奖学金;在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期间表现良好;原则上要求已签订就业协议或升学;

2、在校期间,须在以下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在自主创业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响应国家号召,积极投身参加“大学生村官计划”、 “‘三支一扶’”计划”和“教师特岗计划”等国家、省市基层服务项目的;在体育竞技、文艺表演、文艺创作等方面有特殊表现的。

满足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参与评选优秀毕业生。院级优秀毕业生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8%以内,校级优秀毕业生控制在院级优秀毕业生总数的40%以内。

第十二条 学习成绩奖评选条件与比例

1、特等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学习成绩排名班级第一名,所修各科成绩不低于85分(理工类专业学生各科成绩不低于80分),且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居班级前30%(含),可获得特等奖学金;

2、一等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学习成绩排名位居班级前5%以内,且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居班级前30%以内;

3、二等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学习成绩排名位居班级前15%以内,且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居班级前50%以内;

4、三等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学习成绩排名位居班级前30%以内,且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居班级前50%以内。

一等奖学金原则上占学生总数的5%;二等奖学金原则上占学生总数的10%;三等奖学金原则上占学生总数的15%

第十三条 学科竞赛奖评选条件

根据《关于院系学科专业竞赛奖励的暂行规定(试行)》(鄂经院学函[2010]19号),开展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学科竞赛奖由组织单位根据活动方案评选标准予以评定,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赛总人数的10%

第十四条 科研创新奖评选条件

1、积极参加学术科研活动,在学校公布的F类期刊以上级别的刊物上发表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公开出版具有学术价值的专著、著作或作品;

2、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创造发明成果。

第十五条 其它奖项评选条件  

1、毕业时考取研究生者;

2、被上级单位评为先进个人者;

3、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奖励的其他学生。

满足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参加其它奖评选。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违犯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课程有重修记录者;

4、综合测评基本素质测评中任一项得分为0者;

5、无故或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七条 集体奖奖励标准

1、被评为省级先进班集体,一次性奖励1000元;被评为校级先进班集体,一次性奖励500元;被评为院级先进班集体,一次性奖励300元;

2、被评为校级特色示范寝室,一次性奖励1000元;被评为校级文明特色寝室,一次性奖励200元;被评为院级文明特色寝室,一次性奖励100元。

第十八条 个人综合奖奖励标准

1、被评为校级优秀大学生,一次性奖励200元;被评为院级优秀大学生,一次性奖励100元。

2、被评为校级优秀大学生标兵,一次性奖励500元。

3、被评为全国优秀学生干部,一次性奖励1000元;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一次性奖励800元;被评为学校优秀学生干部,一次性奖励200元;被评为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一次性奖励100元。

4、被评为学校优秀毕业生,一次性奖励500元。被评为院级优秀毕业生,一次性奖励200元。

第十九条  个人单项奖奖励标准

1、学习成绩奖

被评为特等奖学金者,一次性奖励3000元;被评为一等奖学金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被评为二等奖学金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被评为三等奖学金者,一次性奖励600元。

2、学科竞赛奖

学科竞赛奖励总额原则上控制在2000元以内。具体参照《关于院系学科专业竞赛奖励的暂行规定(试行)》(鄂经院学函〔2010 19号)。

3、科研创新奖

(1)凡在A类期刊(以湖北经济学院学术论文发表期刊分类分级目录为准,下同)上每发表论文1篇,奖励人民币10000元;

(2)凡在B类期刊上每发表论文1篇,奖励人民币8000元;

(3)凡在C类期刊上每发表论文1篇,奖励人民币6000元;

(4)凡在D类期刊上每发表论文1篇,奖励人民币4000元;

(5)凡在E类期刊上每发表论文1篇,奖励人民币2000元;

(6)凡在F类期刊上每发表论文1篇,奖励人民币500元;

(7)公开出版具有学术价值的专著、著作、科研成果,或创新发明成果,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可参照以上奖励标准执行;

(8)团队获得科研及发明成果,其奖励标准亦参照以上奖励标准执行。

4、其它奖

(1)毕业时考取国家重点大学或国家重点科研院所的研究生者,一次性奖励800元;考取一般大学或一般科研院所的研究生者,一次性奖励500元;

(2)被上级单位评为先进个人者,奖励200-1000元;

(3)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奖励的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

1、集体奖按集体申报、院系审核、学校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的程序进行;

2、单项奖按个人申报、班级初评、院系审核、学校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的程序进行。

第七章  评选时间

第十四条 每年九月评选先进班集体、学习成绩奖(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优秀大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和科研创新奖,每年三月评选特色文明(示范)寝室,学科竞赛奖根据学科竞赛活动开展的时间评选,每年六月评选优秀毕业生,其它奖项根据工作安排评选。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先进学生党总支(支部)、先进分团委(团总支、支部)、先进学生分会、先进学生社团等集体奖和优秀党员、五四红旗标兵、优秀团员、社会实践奖、文体佳绩奖等个人奖则由组织单位或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文件进行评选与奖励。

第十六条 学生获奖材料装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评优与奖励规定》(鄂经院发[2007]136号)、《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鄂经院发[2007]134号)、《湖北经济学院学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鄂经院发[2007]4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