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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08-05-2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721 收藏

  湖北师范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湖北师范学院2008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湖北师范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湖北师范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为湖北师范学院,国标代码10513,学校校长、法人代表:向显智教授。学校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82号(邮政编码:435002)。

  第五条 学校是湖北省属重点综合性本科师范院校,具有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办学层次以本科为主,兼有研究生和少量高职(专科),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地处国家“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武汉城市圈之一的湖北省黄石市,占地面积2002亩,校内树木葱茏,碧波荡漾,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场所。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招生工作处为学校招生专门机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有关政策的精神,组织实施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考试时间、要求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以当年艺术类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艺术类各专业生源及就业情况,确定每年艺术类各专业招生政策及考试办法,招生工作处与各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新生进校后要进行专业复查,专业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2008年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3890人,其中本科3160人,高职(专科)730人。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调阅档案比例一般为120%以内,艺术、体育类专业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学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我校所有非外语专业,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外语学习上需自行克服困难或改学英语。

  第十七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同时兼顾教师职业的需要。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全面体检复查,凡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录取第二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志愿优先的原则,同一专业志愿考生按总分高低依次录取。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一专业志愿之间、第三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均为2分。

  第二十条 汉语言文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等专业录取时要考虑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相关单科成绩。

  第二十一条 音乐学、舞蹈学专业(含专业方向)文理兼收,文化成绩计分方式以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主,录取规则为在专业和文化双过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专业文理兼收,文化成绩计分方式以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主,录取规则为在专业和文化双过线的情况下,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要求男生身高在1.60米以上,女生在1.50米以上,携带肝炎病原者或其他体检受限的考生,不能报考。新生进校后,在教育科学学院培养。

  第二十三条 美术学、艺术设计、工业设计专业录取规则为文理兼收,专业成绩占70%,文化成绩占30%,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英语成绩不低于50分。

  第二十四条 体育类专业文理兼收,湖北省内按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术科成绩×2)排序录取,外省按体育术科成绩录取。考虑体育专业的特殊性,男生身高1.80米以上,女生身高1.70米以上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艺术特长生考生必须参加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和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共同组织的专业测试,取得合格证书,且高考分数达第二批本科(一)分数线,才能报考我校。我校今年艺术特长生本科招生计划为20人,招生项目为声乐、器乐、舞蹈、综艺。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新生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不另外增加收费。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4000元/年.生,部分重点专业学费标准为5200元/年.生,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7500元/年.生,音乐、美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为9000元/年.生,高职(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5000元/年.生。住宿费标准为800-1200元/年.生。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当年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的《湖北师范学院2008年新生入学须知》上有详细说明。

  第八章 奖学金、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和吸引更多重点线上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学校设立了新生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000-5000元/人。

  第二十八条 为鼓励学生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奖2000元/人.年,一等奖1200元/人.年,二等奖800元/人.年,三等奖500元/人.年。

  第二十九条 为表彰学生在精神文明建设、学习、科研和重大比赛中获得的优异成绩,学校设立了六类单项奖学金,奖励金额100-5000元。

  第三十条 为表彰学生在学习、工作、思想道德素质上的优异表现,学校设立了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等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学校还有其它各类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湖北省政府奖学金2000元/人.年等(后两类的评选对象为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捐助的助困类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按国家有关政策申请助学贷款,用以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其中湖北、江苏、重庆、陕西、甘肃省的学生在家庭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其他省市学生通过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按国家有关政策在规定年限内还清贷款本息。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可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联系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相关政策,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购买医疗保险,对部分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发放1000-3000元的国家助学金、100-500元的年终困难补助,并对临时困难学生发放一定数额的紧急困难补助。

  第九章 教学改革及毕业生就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凡我校在籍学生,按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在4-6年内,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即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凡我校在籍学生,录取入学时的专业为主修专业,对成绩优秀、学有余力者,可按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课程,修满规定的各类课程满30学分者,可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57学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课程选修制。学生修读的课程分必修和选修两大类,选修课分专业选修和公共选修。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每学年开设有150-170门公共选修课,学生可根据自己意愿和爱好选修。鼓励学生参加各类职业证书考试,获取证书者可按规定冲抵公共选修课学分或课外学分。可根据个人具体情况按规定申请免修或免听部分课程。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优秀本科生”导师制培养。学校在保证全面提高学生培养质量的前提下,选拔部分思想政治素质好、学科基础扎实、学业成绩优异、思维敏捷、学习能力强的本科学生,实行导师制培养,为他们脱颖而出创造条件。“优秀本科生”参加辅修学习的,按50%减免辅修费。学习刻苦、成绩优秀的本科生还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开设“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课程,指导学生就业。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方法就业。学校在校内为学生举办各类专题招聘会和网络招聘会,为毕业生联系、推荐就业单位。学校近几年来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一直稳居湖北省高校前列,评为“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湖北师范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 0714-6575861 6575862 6575863 6515015
  传真: 0714-6573009
  网址:www.zsxx.hbnu.edu.cn
  电子邮件:hbnuzsgzc@126.com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湖北师范学院招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