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工作行为,依法依规录取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招生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方针,在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下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学院及办学方式
第三条 学院名称:湖北医药学院;国标代码:10929;办学地点:湖北省十堰市;上级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办学性质及培养层次:学院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医药院校,开设有14个本科专业,并有全科医学、急救危重病医学等辅修专业。拥有医、理、工、管等学科门类;目前以本科教育为主体,适度发展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逐步发展留学生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校长、主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学院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一些重大问题做出决定。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教育厅的招生政策,具体负责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719-8891093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号,邮政编码:442000
学校网址:www.hbmu.edu.cn
第四章 录取条件
第七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严格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八条 鉴于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不鼓励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我校医学类专业。临床医学、麻醉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护理学、生物科学、药学、制药工程、中药制药等专业均不录取色弱、色盲、嗅觉迟钝或丧失、听觉全失的考生,学院将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如有上述身体缺陷的考生,学院将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或经考生本人同意将其转入非医学类专业就读。
第九条 学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大学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条 各专业均不规定男女比例。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机构划定的录取批次及投档资格线等相关规定,独立进行远程网上录取。在湖北省招录批次为本科第二批。 |
第六章 新生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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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的准考证原件和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手续不全者不予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新生进校后必须每学年向学院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收费严格按湖北省有关文件要求,并经十堰市物价部门审批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将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学院将酌情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奖助办法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对全日制普通在校生实行奖助学金制度(包括国家与省政府奖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和新生奖学金三种)。国家与省政府奖助学金由学院严格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精神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新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当年报考我院的高分考生(超出考生所在地区一本录取分数线以上)。学院奖学金获奖比例为24%,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新学年开学后前三周进行。 第二十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学院建立完备的贫困生资助体系,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及省政府各类奖助学金及通畅的“绿色通道”,还有勤工助学、“阳光助学”、新生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健康平安保险等全方位助困帮扶措施。
第八章 就业与深造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发给由湖北省毕办统一签发的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二条 我院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学院推荐,用人单位和毕业生 “ 供需见面 ”、“ 双向选择 ” 的方法在全国各医疗机构乃至其他单位落实就业。学院每年举办2场大型校园招聘会和数十次供需见面会,并充分利用新媒体积极推荐我院毕业生就业。按“双向选择”原则,努力帮助毕业生在全国各医疗机构乃至其他单位落实就业。
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专科(高职)应届毕业学生,可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参加本省和本院共同组织的 “ 专升本 ” 考试而进入本院相应本科专业深造。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郑重提示考生和考生家长:我院招生办公室不预测我院在各地的录取分数线。招生宣传与咨询人员的意见仅供考生和考生家长参考,任何关于能否录取的预测都不属于本院的正式承诺。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