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武汉轻工大学(原武汉工业学院),国标代码:10496。
第三条 学校设有常青校区(武汉市汉口常青花园学府南路68号)和金银湖校区(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马池路)。
第四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对学校招生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受权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和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和实施招生宣传和网上远程录取,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创新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录取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主要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学校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各省(市、区)生源情况等因素制定。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湖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编制完成并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按要求寄送到各省(市、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预留计划为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省(市、区)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安排在我校报考人数较多、预投档分数高的省(市、区)使用。
第四章 录取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往届生录取依照各省(市、区)招生文件的有关规定,学校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五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它非英语类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录取后外语均以英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在湖北省招生的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啤酒酿造及饮料工艺)专业为中德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录取后以德语安排教学为主。
第十七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2014年学校食品科学与工程类(食品质量与安全、粮食工程)、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工程)、化学类(应用化学、材料化学)、化工与制药类(化学工程与工艺、轻化工程)、机械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包装工程)、电气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自动化)、计算机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土木类(土木工程、交通工程)、工商管理类(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旅游管理)、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专业按大类招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学校可以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第一志愿的投档比例一般为120%以内,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05%以内,学校将根据各省(市、区)的生源情况,投档比例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调档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投档条件的,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
第二十三条 考生专业安排办法按照“专业级差”录取规则,即在第1专业与第2专业设级差1分,第2专业与第3专业设级差1分,第3专业以后的专业不设级差视为平行专业志愿,等效基准成绩相同时按英语、数学单科成绩的先后排序;在江苏省实行“先分数后等级”和“专业级差”录取规则;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二十四条 报考我校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应在良好以上,报考信息与计算科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培养计划)专业的考生要求数学单科成绩应在良好以上。
第二十五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学校将给予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我校在湖北省招生的水产养殖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工程管理)、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啤酒酿造及饮料工艺)、机械设计制造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与制造)、经济贸易类(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只招收填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当填报该专业志愿生源不足时,可在投档线下降分录取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直至同批次线。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和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方式执行收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和帮扶,并积极做好资助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给学生提供更多自主选择专业的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在符合学校转专业有关政策下,本科一年级结束时20%的学生可跨学院转专业,在学院内转专业原则上不受人数限制。学校设有8个双学位专业计划供学生选择修读,学生还可以修读武汉大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和法学双学位。
第三十二条 毕业文凭:学生学业期满,符合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27-83928885、83921022,本科招生网:http://zsb.whpu.edu.cn,电子邮箱:zsb@whpu.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艺术类专业校考和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