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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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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454-8796220,0454-8618158

官方网址:http://www.jmsu.edu.cn/ http://zs.jms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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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2013年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13-05-1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591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确保2013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以及招生计划的圆满完成,全面提高服务考生和家长的水平,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结合佳木斯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佳木斯大学,国标代码为10222,校址设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学府街148号。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属重点综合型大学,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始建于1947年,经过60多年的发展建设,现已成为融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于一体的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之一,2009年成为博士学位立项建设单位,现已通过验收。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佳木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纪检委监察处。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办法

  1、按照“志愿清”原则将同一志愿的考生(含平行志愿同一投档次序的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录取。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如服从调剂,将其调剂到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2、对享有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在专业录取时照顾政策加分不计入总分,以实际高考成绩作为专业录取依据。

  3、实际高考成绩相同分数的同一志愿的多个考生(含平行志愿的同一投档次序的考生)待录入到同一专业,且该专业剩余计划少于考生数时,优先录取享有照顾政策的考生(江苏省先等级后照顾政策);对其他同一专业志愿次序相同分数的考生,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一条 艺术类、体育类、学前教育专业录取办法:我校按“志愿清” 、“专业清”的原则录取。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为文化课达到省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学前教育专业录取办法为专业课达到省划定的合格线后,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按大类录取的学生,大类专业基础教育阶段结束前,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依据综合成绩,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说明:英语、英语(S)、汉语国际教育专业授课以英语为主,俄语专业授课以英语、俄语为主,日语专业授课以英语、日语为主。

  第十四条 对单科成绩不作要求。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考生的健康状况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费标准:我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完善的奖助学贷政策。学校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学校单项奖学金,对贫困学生设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形式的奖贷助学金。

  第十九条 佳木斯大学招生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条 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zs.jmsu.cn,邮编154007,联系电话(兼传真)0454-8796220/8618158,电子邮箱jmsdxzsbgs@163.com。

  第二十一条 学生按学校规定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后,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佳木斯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佳木斯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