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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税务学院2006年本科招生工作章程

时间: 2006-06-12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364 收藏

长春税务学院2006年本科招生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长春税务学院。

  校区地址:长春市净月大街3699号,与吉林粮食高等专科学校合作办学地址为:西安大路4728号。

  第三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为吉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为硕士研究生、普通本科生、专科生、成人教育生等。

  第五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高等财经类院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录取工作小组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院院长担任组长。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日常事务。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我院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至120%之间。

  第十条 如果当地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报考我校人数不满招生计划数时,按志愿顺序依次调阅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调阅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时,优先选择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在分专业时,根据高考成绩并参考考生单科成绩安排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

  第十一条 报考我院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英语、日语和朝鲜语等专业需加试外语口试(个别省市不加试外语口试除外),口试内容和成绩由考生所在地招生办公室负责;录取时外语口试成绩原则上要求合格以上。对于外语听力实行单独测试的省份,我校在该省录取时,只将听力测试成绩做为外语类专业的参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听力测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或者减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在安排专业时不考虑加分因素,只按实际高考分数安排专业。高考原始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及有一定特长的考生。

  第十三条 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全色盲的考生不能报考财经类专业。

  第十四条 我院英语、国际商务、国际经济与贸易、日语、朝鲜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统计学、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招收英语考生,其它专业招收英语、日语、俄语等语种考生。

  第十五条 录取专业时,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考生志愿数及高考模式等具体情况设定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志愿级差原则上在3至5分之间,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所有投档考生按实考分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降一个分数级差录取进第二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未录满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各专业原则上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区、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我校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的名称及种类为:长春税务学院本科毕业证。

  第十九条 2006年学费标准为:新闻学专业每生每年6200元,英语、日语、朝鲜语等专业每生每年5060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商务、注册会计师(专门化)等专业每生每年4800元,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经济学、统计学、财政学、税务、金融学、保险、法学等专业每生每年4620元,会计学、审计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等专业每生每年4600元,劳动与社会保障、市场营销、工商管理、旅游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物流管理、财务管理、食品科学与工程等专业每生每年4180元,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每生每年3500元。

  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

  第二十条 学校网址:www.ctu.cc.jl.cn

  招生咨询E-mail:chendm3619@ctu.cc.jl.cn

  招生咨询电话:0431-4539100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99号

  邮政编码:130117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