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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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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2007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07-06-0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493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坚持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湖南科技大学,部标代码为10534,英文名称为“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三条 学校实行中央与湖南省共建、以湖南省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是涵盖理、工、文、史、哲、教、法、经、管、农等10大学科门类的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设有70个本科专业,隶属于湖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具有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学校坐落在毛泽东、彭德怀等一代伟人的故乡——湖南省湘潭市。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做好招生工作总结,上报招生有关数据,思考研究有关招生考试工作。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检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监督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的通讯地址为:湖南省湘潭市桃园路,邮编:411201 联系电话:0732-8273804, 传真:0732-8290147,电子邮箱: zsb@hnust.cn,学校网址:www.hnust.edu.cn,招生网址:www.sailings.net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教务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务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还须考试合格。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遵守录取有关规定,按程序、要求进行招生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点名录取或“特批”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入学。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必须注意做好招生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丢失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

  第六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体育、艺术特长生项目专业水平测试,认定学生特长水平,并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审定。

  第七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九条 对于报考建筑学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美术基础,需加试徒手画。

  第二十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且必须参加英语口语测试。

  第二十一条 采矿工程专业只招收填报该专业志愿的男生。学校其他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录取要求以当年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原则上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根据考生志愿及录取情况,招生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对于享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在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按分数优先、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新生专业。对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达到我校录取最低控制线的考生,在符合专业要求的前提下,学校尽力满足其专业志愿。

  第二十七条 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其次,所有非外语专业考生英语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外语专业考生口试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报考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的考生,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明确规定的外,学校视考生必考科目与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高考总分,以此为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条件: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联考且成绩合格(我校2007年度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三十条 按生源所在地特长生招生政策,优先录取经我校项目专业水平测试认定的考生。

  第三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三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三十四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在当地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校后通过学校有关部门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大学生资助办公室,帮助和指导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评定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和争取社会资助等。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