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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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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艺术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29-88222342,029-88247882,029-88221716

官方网址:http://www.xafa.edu.cn http://www.zhshch.xafa.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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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美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6-06-12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101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西安美术学院章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西安美术学院。院校国标代码:10729。地址:西安市含光南路100号(邮政编码:710065);另有临潼校区:西安市临潼区秦陵南路53号;长安校区: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神禾二路(在建)。上级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现为国家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权单位,陕西省重点建设的“有特色、高水平”大学之一。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校规定的年限内达到学院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西安美术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艺术类招生、港澳台侨招生、特殊教育招生等。

  西安美术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建议咨询和民主监督;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集体审议和决策。

  第六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隶属学院招生处。负责学院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 西安美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受陕西省招办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我院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西安美术学院面向全国招生,不编制分省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录取原则

  1. 按照教育部规定,凡报考我院各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高考所在省美术类专业统考及音乐类专业统考,统考合格(省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除外)(广东省考生报考我院所有专业需省统考合格),并且通过我院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才有资格报考我院。

  2. 我院属教育部批准文化课自划线院校之一,录取时文化成绩须达到考生高考所在省艺术类最低控制线,文化成绩不承认任何政策加分,我院根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校考专业课成绩,政治思想品德考察及体检情况,按照各专业的录取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3.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动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公共艺术、工艺美术、数字媒体艺术、艺术与科技、绘画、摄影、中国画、实验艺术、雕塑、书法学专业录取规则为:文化课成绩达到我院规定的要求,文化课占40%,专业课占60%,按综合分排队择优录取。

  4. 艺术史论、美术学、艺术设计学专业录取规则为:资格审查合格,文化课成绩总分达到我院划定的分数线后,按照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排队择优录取,原则上文化课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二本文理科最低控制分数线。

  5. 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录取规则为:资格审查合格,文化课成绩应达到陕西省二本文理科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排队择优录取。

  6. 音乐学专业录取规则为:所在省统考或联考成绩合格(山东籍考生校考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我院规定要求,按照文化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7. 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排名录取时,我们将对考生文化课成绩总分进行统一折算,折算满分为750分,并按折算后的文化课相对成绩进行录取。

  8.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专业学习的要求,无色盲、色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我院按照陕西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如果上级部门或陕西省物价局调整当年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我院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我院本科招生网站:http://www.xafa.com.cn,咨询电话:029-88222342/88247882,传真: 029-88221716。

  第十四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西安美术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美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