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院校对比

长春大学

收藏

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431-85250087

官方网址:http://www.ccu.edu.cn/ http://zsb.ccu.edu.cn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长春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6-05-2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856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大学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6543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生由长春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七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我校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本科生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由我校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工业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机械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车辆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通信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物联网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自动化(自动化类 中外合作办学 )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3000元;机械工程(机械类 中外合作办学 )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3000元;俄语(外国语言文学类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0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软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网络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园林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风景园林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应用物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应用统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俄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经济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金融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金融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汉语言文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特殊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针灸推拿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康复治疗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绘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动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环境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音乐表演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200元;音乐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200元。

  专科专业: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工商企业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元;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第六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1.本科专业:英语、俄语(俄英双语)、外国语言文学类( 中外合作办学)(俄语)专业只招英语考生。

  2.外语类专业口语加试要求:英语、日语(旅游)、俄语(俄英双语)、外国语言文学类( 中外合作办学)(俄语)专业需参加高考外语口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录取。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所有招生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一条 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调档原则

  学校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成绩为依据,严格执行各省(区、市)确定的分数线。录取时,在实行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原则上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调阅考生档案;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原则上按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00%调阅考生档案。

  2.接收考生电子档案原则

  在实行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优先接收第一院校志愿考生,当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时,择优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优先接收先投档的考生,再按未录满的招生计划依据投档顺序择优接收后投档的考生。

  3.录取及专业安排原则

  学校对进档考生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

  学校对进档考生先按照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然后根据学校在相关省份的招生计划,以完成招生计划为基准划定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低于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作退档处理;高于学校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所填报专业志愿都不能被录取,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对划定在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上的考生(以下简称为“进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每名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逐一进行检索录取,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取时,检索其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当检索录取完所有进线考生后,对所报专业志愿都不能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剂到未完成计划的专业。

  划定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或录取时,如果有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则按同分比较原则(见本录取规则10)进行比较,择优录取。

  4.相关专业单科录取成绩要求

  英语、日语、俄语专业,根据考生所在省份不同,外语单科成绩满分为150分的,要求该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外语单科成绩满分为120分的,要求该科成绩不低于80分。

  5.视觉传达设计、动画、环境设计、绘画专业录取原则

  取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且省统考成绩合格的考生(吉林省考生只需省统考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分数线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总分×60%+专业课成绩总分×100%。

  6.音乐表演专业录取原则

  取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分数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7.音乐学专业录取原则

  取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分数线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

  8.特殊教育学院招生录取原则

  经教育部批准,我校特殊教育学院招生实行学校单独命题、单独录取,详见当年《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招生简章》。

  9.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录取原则

  考生专业成绩省统考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分数线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

  10. 同分比较原则

  非艺术类:进档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依据我校规定的科目顺序及单科成绩择优录取。理科规定科目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综合、语文;文科规定科目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综合、数学。

  艺术类:美术类各专业以及音乐学专业的进档考生综合成绩相同、音乐表演专业的进档考生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据我校规定的科目顺序及单科成绩择优录取。美术类各专业以及音乐学专业规定科目顺序为文化课总分、专业课总分、语文、外语、综合、数学;音乐表演专业规定科目顺序为文化课总分、语文、外语、综合、数学。

  11. 其他录取要求

  根据《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文件规定,我校对江苏省考生必测科目和选测科目要求成绩达到“C”及以上,专业录取时对考生选测科目不做要求,对进档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zsb.ccu.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6543号

  邮政编码:130022

  联系电话:0431-85250087

  联系人:长春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