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填报
步骤
院校对比

西安财经大学

收藏

普通本科丨财经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29-81556128

官方网址:http://www.xaufe.edu.cn/ http://zhaosheng.xaufe.edu.cn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西安财经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09-04-3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820 收藏

西安财经学院

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西安财经学院是中央与陕西省共建,以经济和管理类学科为主,经、管、文、法、理、工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财经类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办学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韦常路南段2号、西安市翠华南路44号、西安市小寨东路64号。学校办学类型:公办。学校国标代码:11560。

  第三条 招生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第四条 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并达到相关规定后,毕业颁发西安财经学院毕业证书,达到规定标准的本科毕业生颁发西安财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行按大类招生,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数据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校选拔新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为了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招生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成立“西安财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院长、纪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招生办公室、监察处、院长办公室、学生处、财务处、保卫处、现代技术教育中心、后勤集团负责人。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九条 各专业(大类)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条 投档比例:我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陕西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 体检要求: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不限,为了便于教学,我校只招收英语语种学生。英语专业加试口语。

  第十三条 优惠政策: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录取及分专业(大类)原则。在第一志愿考生已录满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按招生计划数1:1划定预录取分数线,确定专业(大类)依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系统”中的“编辑投档单位模板”,“各级志愿间的关系”按“志愿清”执行,“各专业间的关系”按“专业清”执行。不满额的专业由其它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第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本章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艺术类招生: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本章程制定具体招生章程。

第五章收费、奖贷学金

  第十七条 收费:按招生当年陕西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详见我校当年招生简章。

  第十八条 奖贷学金:奖贷学金制度详见我校当年招生简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常路南段2号,邮编:710100;招生咨询、联系方式:电话029—81556128,82348599;西安财经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haosheng.xaufe.edu.cn/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西安财经学院招生办公室。